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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兒子非親生,起訴后兒子拒絕鑒定:法院判決親子關系不存在
“AB型血與O型血的親代結合,不可能生出O型血的后代”——浙江湖州市的張某得知這一情況后,希望與兒子張小某做親子鑒定,但被拒絕,于是將張小某訴至法院,并追加其母為第三人。日前,湖州市中院二審審結該案,在張某提供血型證明等證據(jù)的情況下,張小某否認上述證據(jù)又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且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判決雙方不存在父子親子關系。
據(jù)介紹,張某與王某1984年9月結婚,王某1986年11月生子張小某。2005年7月,張某與王某協(xié)議離婚,張小某隨王某生活。同年12月,兩人復婚,終因感情裂痕無法彌合,2018年8月起分居。
2018年8月,張某在與一位醫(yī)生聊天時得知,AB型血與O型血的親代結合,不可能生出O型血的后代。他想到自己是AB型,王某是O型,張小某是O型,加上與妻子多年不合,對兒子是否為親生產(chǎn)生了疑問,與張小某協(xié)商,希望做親子鑒定,但被拒絕,2019年5月,張某將張小某訴至安吉縣法院,請求法院否認與其存在親子關系,并追加王某為第三人。
庭審中,張小某出具書面意見,稱他是張某和王某的婚生子。王某稱,張某以血型推斷親子關系不成立并不科學,應由張某提供必要證據(jù),證明他和張小某不存在親子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為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張某已窮盡舉證手段,且其提供的本人血型證明、與王某多年的感情狀況及婚姻矛盾證明,以及申請法院調取的張小某、王某的血型證明等已形成證據(jù)鏈,應視為已提供必要證據(jù)。在張小某、王某均否認上述證據(jù),又未提供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張某與張小某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鑒定是最關鍵的證據(jù)。
由于親子關系否認的法律制度規(guī)定了“當事人自愿”原則,親子鑒定只能由當事人申請。但法院釋明后,張小某仍堅決不同意提出鑒定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法院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即張某的主張成立,由主張有親子關系又不同意鑒定的一方即張小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判決張某與張小某不存在父子親子關系。
此后,張小某上訴,二審合議庭告知張小某在指定日期前作出是否同意親子鑒定的決定,張小某仍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湖州中院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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