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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強制報告制度,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

日前,最高檢、國家監(jiān)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門下發(fā)《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報告責任主體、應當報告情形、追責機制等作了規(guī)定。比如,對疑似侵害未成年人行為也要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舉報后,應立即接受;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將進行問責。
近年來,社會對侵害未成年人現象的關注意識和干預行動,都有明顯強化。但是,對侵害行為發(fā)現不及時、處置上的不確定性等,依然掣肘著打擊相關違法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原因之一,在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發(fā)現、上報、處置,存在一個“真空”地帶。一方面,未成年人不具有獨立的自我保護、維權意識,若缺乏有效的外部關注,大量的侵害行為和線索很容易被輕視乃至放過;另一方面,即便受害者報告給家長、學校、機構,后者或擔心打擊報復,或因證據不足,或害怕聲譽受損,容易掉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慣性處置路徑之中。
要及時遏制違法犯罪分子的侵害行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介入?!兑庖姟酚纱硕?。它通過將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及時導入國家強力處置體系,以提升司法對相關違法犯罪的真實規(guī)制力,盡力壓縮“私了”和隱瞞的空間,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
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對社會也是一種觀念教育:侵害未成年人,不是可以關起門解決的“私事”,更不是“怪叔叔”開玩笑,而是違法犯罪。這對社會正確認識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性質,進而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具有警示作用。
《意見》中規(guī)定的強制報告責任主體,既包括“常規(guī)項”——國家機關、相關公權力組織和公職人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yī)療、救助、監(jiān)護等職責的各類組織及從業(yè)者,也進行了延伸——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包括校車服務提供者、旅店、賓館等。這更是實實在在的責任倒逼,有利于調動全社會力量,織密預防和懲處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社會網絡。
在最高檢近日發(fā)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典型案例》中,有學校保安猥褻女生后企圖以“賠錢”和解,有父母長期家暴孩子未能及時被發(fā)現;也有醫(yī)生和教師對侵害未成年人行為高度警覺、及時報告。可見,《意見》中的規(guī)定,深具現實基礎。它出臺后,會讓此前沒有報告意識的人繃緊這根弦,讓已有意識者更有底氣站出來。說到底,強制報告,是法律保護未成年人、打擊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基礎性制度保障。
當然,要真正做到讓所有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無所遁形,需要各個責任主體緊密配合。機構或個人有案必報,公安機關有案必接,哪個環(huán)節(jié)都不能掉鏈子。唯有形成打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嚴密閉環(huán),才能消弭罪惡陰影,讓孩子們在陽光下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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