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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案一審宣判,投資者勝訴
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案一審公開宣判。
1月20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投服中心)披露,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對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恒康醫(yī)療案一審公開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楊某訴請獲得勝訴支持。這是1999年《證券法》頒布以來,全國操縱市場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第一單原告獲勝的判決。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到,原告在本案中索賠23余萬元,最終獲得勝訴,被告被判承擔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責任且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不過,法院對索賠金額計算的數據不認同,最終判決被告方賠償5632元。
投服中心表示,在新證券法即將生效之際,該判決有力呼應了強化投資者保護的立法精神。
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訴訟24起,股東訴訟1起。支持訴訟訴求總金額1.14億元,獲賠總人數為534人,總金額約5434萬元。損失核定涉及8地9家法院、14家上市公司、超3000名投資者損失計算,涉及金額約4億元。
5個月前開庭審理,涉蝶彩資產舊案
2019年8月2日,澎湃新聞曾報道了該案開庭審理的情況。
2019年7月29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投服中心支持投資者楊某訴恒康醫(y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康醫(yī)療,證券代碼002219)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闕某、蝶彩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蝶彩資產)、謝某證券市場操縱民事賠償案。
根據證監(jiān)會官網信息,闕某應為闕文斌,謝某則名為謝風華。
早在2017年8月10日,蝶彩資產、謝風華、闕文斌的操縱市場違法行為,就已經得到了證監(jiān)會的處罰,但是,由此導致的中小投資者損失,卻遲遲未能得到賠償。
2018年8月,該案獲成都中院受理。在隨后近一年半時間里,該案經歷被告管轄異議、對管轄裁定上訴、追加被告、公告送達、被告人申請二次開庭等多項程序。期間,被告采取多種方式拖延案件時間,開庭時間一拖再拖。
近日,投服中心代理公益律師程曉鳴、周文平與投資者最終迎來一審宣判。
根據判決書,除被告謝某外,其余兩被告恒康醫(yī)療前實際控制人闕某、為闕某謀劃操縱行為的蝶彩資產被判承擔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責任且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該判決首次認定操縱行為人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填補了操縱市場民事賠償領域的司法空白。
證監(jiān)會在2017年已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證監(jiān)會此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3月,闕文彬與謝風華(蝶彩資產實際控制人)在上海見面,闕文彬向謝風華表達了希望高價減持“恒康醫(yī)療”的意愿,謝風華表示可以通過“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恒康醫(yī)療“價值”,進而拉升股價,實現闕文彬高價減持“恒康醫(yī)療”的目的。
從2013年5月9日起至7月4日闕文彬完成減持“恒康醫(yī)療”的期間,蝶彩資產及謝風華向闕文彬提出一系列“市值管理”建議,闕文彬通過實施部分“市值管理”建議,操縱“恒康醫(yī)療”股價。
2013年5月9日至7月3日期間,“恒康醫(yī)療”股價累計上漲24.86%(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基數,下同),同期中小板綜指累計下跌1.24%,偏離26.10個百分點;同期深證醫(yī)藥行業(yè)指數累計下跌1.91%,偏離26.77個百分點。
2013年7月3日、4日,闕文彬通過大宗交易系統(tǒng)減持“恒康醫(yī)療”2200萬股,共獲利5162.11萬元。其中包括“德邦證券-興業(yè)銀行定向資產管理業(yè)務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2000萬股,7月3日、4日各減持1000萬股,減持均價20元/股;7月4日闕文彬自主減持200萬股,減持均價19.91元/股。
2013年7月5日,闕文彬按照約定支付了蝶彩資產研究顧問費4858萬元。
2013年7月5日至8月30日期間,闕文彬減持“恒康醫(yī)療”完成后,股價累計下跌2.45%,同期中小板綜指累計上漲6.94%、深證醫(yī)藥行業(yè)指數累計上漲3.03%,恒康醫(yī)療沒有發(fā)布任何對股價有影響的信息,其股價因缺乏利好信息支撐而下滑,漲勢顯著弱于可比指數。
證監(jiān)會在2017年決定,沒收蝶彩資產違法所得4858萬元,并處以9716萬元的罰款;對謝風華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沒收闕文彬違法所得304.11萬元,并處以304.11萬元罰款。
投服中心:將繼續(xù)秉承“追首惡”訴訟理念
投服中心披露,2019年7月和11月,本案兩次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就三大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二是原告投資被操縱的證券是否遭受損失;三是被告操縱市場的行為和原告的投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成都中院審理認定,被告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之實,在2013年5月9日到7月4日之間實施了操縱恒康醫(yī)療股價的違法行為;原告投資被操縱的證券雖然存在損失,但損失計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據,參考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計算出原告損失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縱市場行為期間買入恒康醫(yī)療股票并在操縱結束后賣出而產生虧損,根據市場欺詐理論,其損失與被告操縱市場行為之間顯然具有因果關系,原告無須為此舉證。
一審判決后原告未予上訴,三被告均于接近上訴期截止時間提出上訴請求。
本案代理公益律師程曉鳴認為,本案在操縱市場民事審判領域邁出了歷史性步伐,但賠償金額與投資者楊某起訴請求相差甚遠,在如何區(qū)分操縱市場和虛假陳述二者行為特征、違法目的、侵害后果、損失計算邏輯、市場影響以及行政處罰各違法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分配等等,還亟需在今后的操縱市場民事審判實踐中不斷加以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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