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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帽子出庭被按撤訴處理,南通中院回應稱于法有據(jù)
就原告出庭時穿戴不符合司法禮儀按撤訴處理一事,12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南通中院”)向澎湃新聞(www.nxos.com.cn)通報了相關案件背景和情況。
此前,網傳一份蓋有南通中院紅色公章的行政裁定書稱,原告穿戴不符合司法禮儀要求,法庭多次釋明,但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糾正。該案件按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該裁定書的內容引發(fā)關注和熱議。
截至26日13時許,澎湃新聞未能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這一裁定書。

南通中院方面還稱,紀愛美之前還曾戴黑色鴨舌帽參加庭審及旁聽,被法官多次告知不符合司法禮儀的要求。但紀愛美不聽法官勸導,因此曾被責令退出法庭。
11月5日,南通中院開庭審理原告紀愛美訴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批復及行政復議一案。紀愛美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她戴著一頂戴帽子出庭。
紀愛美給出的理由是“身體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參加庭審”。但南通中院方面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因為法庭系室內場所,溫度適宜,不存在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
南通中院方面認為,紀愛美曾多次參加訴訟活動,明知開庭時戴帽子不符合著裝要求,在審判長多次勸導和釋明后,她仍然執(zhí)意拒絕。其實質是以這種方式挑釁法庭規(guī)則,擾亂法庭秩序,致使庭審無法正常進行。
南通中院方面解釋稱,放棄訴訟權利有積極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極對抗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規(guī)定,原告或者上訴人在庭審中明確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經法庭釋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南通中院提供的書面材料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按照職業(yè)著裝規(guī)定著裝或者正裝,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
該通報表示,紀愛美系如皋市居民。自2014年以來,紀愛美因對政府的征地拆遷補償行為不滿,不斷進行信訪、上訪,提起復議和訴訟。據(jù)統(tǒng)計,紀愛美向有關基層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達140余件。起訴事項涉及到各級政府和國土局、規(guī)劃局、公安局、發(fā)改委、檔案局等部門,其中僅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就有60余件。紀愛美還經常聯(lián)絡、組織他人參加庭審旁聽活動,并曾有過哄鬧法庭、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前述通報稱,文明著裝、尊重司法禮儀、服從審判長的指揮,是出庭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訴訟義務,也是法庭紀律的基本要求。法庭是一個莊嚴的場所,法庭規(guī)則中雖未對文明著裝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不得戴帽子、墨鏡、口罩等出庭,應當是司法禮儀的基本要求。當事人在庭審中的神態(tài)、表情等也是法官查明事實參考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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