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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奸殺失足女后留字條“我等你們來抓我”,次日被抓獲
福建南平建甌市男子周宏彬強奸殺人后,留下“我等你們來抓我”的字條逃離現(xiàn)場。次日下午,警方將其抓獲歸案。福州市檢察院11月13日在12309中國檢察網(wǎng)發(fā)布周宏彬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案的起訴書,起訴書中披露了前訴情節(jié)。
起訴書顯示,經(jīng)審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周宏彬預謀實施搶劫,隨身攜帶一把匕首在福州市晉安河邊尋找作案目標,恰遇正在招嫖的被害人江某某。雙方談好嫖資后,江某某將周宏彬帶至其位于晉安區(qū)的暫住處。
在江某某要求周宏彬先行支付嫖資時,周宏彬便持刀要求江某某交出財物,江某某見狀激烈反抗,周宏彬便將江某某按倒在床上,丟掉匕首后用雙手掐住江的頸部至其昏厥。
待被害人江某某不再反抗,周宏彬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嗣后,周宏彬見江某某還有生命體征并能發(fā)出聲音,再次用雙手緊掐江某某的頸部并用兩個紙團堵住江的鼻孔直至其死亡。
殺人后,被告人周宏彬取走江某某皮包內的1100元人民幣,并留下其親筆寫有“我等你們來抓我”的字條后逃離現(xiàn)場。次日15時許,偵查人員在福州市鼓樓區(qū)一網(wǎng)吧內將周宏彬抓獲。
起訴書中,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周宏彬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又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且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公私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檢察院還認為,被告人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jù)《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該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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