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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協(xié)議投多部短劇,部分爛尾能解除全部合同嗎?
【原創(chuàng)】文/汐溟 顧瑾
商事實踐中,短劇批量投資合作常以統(tǒng)一協(xié)議約定多部作品交付義務,履約中一方僅完成部分項目、剩余項目長期停滯違約的情形頻發(fā)。此類分項計價、獨立收益的合同項下,當債務人部分履約、未履約部分構成根本違約時,守約方能否主張整體解除合同,還是僅可針對未履行部分行使解除權?合同給付義務可分性如何界定,部分解除的適用邊界與裁判標準亟待厘清。

一、案例概述
甲與乙簽訂短劇投資合作協(xié)議,約定乙負責完成十部短劇的拍攝與上線,甲負責投資,按照單部20萬元的標準支付投資款,十部短劇共計200萬元。合同履行中,乙僅完成其中幾部短劇的上線并獲取短劇收益,其余短劇遲遲未能交付,構成根本違約。甲多次催告無果后,訴至法院,主張案涉投資合作協(xié)議整體解除,要求乙返還全部投資款。乙抗辯,認為其已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已完成部分短劇不應受解除影響,返還款項應僅限于實際未履行的部分。

二、爭議焦點
當合同約定多項可分的給付義務,乙僅部分履行,就未履行部分構成根本違約時,甲行使解除權的效力范圍應如何確定?
三、法律分析
本文認為,案涉投資合作協(xié)議義務具備可分性,甲的解除權效力僅及于未履行部分,分析如下:
(一)合同義務可分性的判斷標準
要判斷解除范圍,首先需厘清案涉合同中十部短劇的拍攝義務,究竟是單一整體性義務,還是數(shù)個相互獨立的可分義務。

本文認為,可從給付內容獨立性和交易目的可分性兩個維度判斷:
第一,給付內容是否可獨立分割。案涉合同明確約定十部豎屏短劇,每部投資款20萬元。這一約定表明,雙方在締約時已經將整體合作項目拆分為十個獨立計價單元,一部短劇的完成與否,不影響其他短劇的獨立價值。
第二,交易目的是否可分。若投資方的合同目的在于獲取十部短劇聚合形成的規(guī)模效應,任何一部缺失即導致整體目的落空,則可論證義務不可分。但若投資方可通過已完成的單部短劇分別獲取收益、分別結算分成,則每部短劇對應的交易目的可獨立實現(xiàn),合同義務具有可分性。本案中,乙已從上線的短劇中獲得收益,故應傾向于認定義務可分。

(二)部分解除的法律依據與適用條件
關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上述條文雖規(guī)定于買賣合同章節(jié),但《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案涉投資合作協(xié)議作為有償商事合同,合同約定的十部短劇,與買賣合同里的數(shù)物獨立給付,獨立計價的法律性質高度契合,本文認為可參照上述規(guī)則,認定合同部分解除的效力。

除此以外,在合同義務可分的前提下,部分解除的適用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未履行部分構成獨立違約。對于乙已上線的短劇,甲在合同解除前未就質量等提出異議,應視為已合格履行。就已上線的短劇,不存在解除基礎。
其二,已履行部分與未履行部分不存在緊密關聯(lián)。若已履行部分獨立存在且已實現(xiàn)對應的合同目的,則不應因未履行部分的違約而否定已履行部分的效力。解除權的行使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效果,對于已履行完畢且不存在瑕疵的部分,強制恢復原狀既缺乏法律依據,也違背經濟效益,已上線的短劇在網絡平臺持續(xù)產生流量和收益,要求恢復原狀將使法律關系陷入混亂。

其三,部分解除不損害守約方的正當權益。部分解除的適用,須確保守約方就未履行部分仍可完整主張返還投資款、違約金、損害賠償?shù)冗`約責任,不會因解除范圍縮小而削弱救濟力度。本案中,就未完成的短劇對應的投資款,甲仍可主張返還并依約追索違約金,權益不受實質影響,若將已上線的短劇一并納入解除范圍,反而使乙已付出的勞動成本無法獲得對價,造成新的不公。

本案中,案涉投資合作協(xié)議義務具備可分性,乙僅就未履行部分構成根本違約,甲的解除權效力僅及于未履行部分,不應及于已合格履行的短劇部分,這樣能平衡守約方救濟與違約方合理利益,避免過度解除導致交易混亂,也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的穩(wěn)定性和高效性,這一問題,在影視投資、分期開發(fā)等長期性、分項性合同中具有普遍意義。
參考判例: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皖10民終22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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