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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平臺明知商貿公司欺詐虛假發(fā)貨,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經營者虛假發(fā)貨,平臺未盡到監(jiān)管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3月1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包含前述案例。
案例顯示,2022年9月14日,樊某某通過某平臺從某商貿公司購買手機兩臺,實付13649元。某商貿公司客服回復7-15天內到貨。9月15日,因某商貿公司店鋪存在欺詐發(fā)貨行為,平臺下架其全部商品并關閉店鋪。此后,樊某某催促某商貿公司發(fā)貨,該公司客服回復25號前可以到貨。9月21日,樊某某向某平臺詢問案涉訂單,平臺客服回復“如果您看到賣家顯示‘該會員已經被平臺關閉’,對方應該是違反了網站的操作規(guī)則被關閉了。如果您是想和對方交易的,建議您謹慎對待?!蓖眨衬诚蚱脚_咨詢如何理賠和退款,平臺僅告知樊某某進行投訴,并未告知如何退款。9月24日系統超時自動默認買家確認收貨,貨款打至某商貿公司賬戶。9月26日,樊某某以未收到貨為由申請退款,某商貿公司未處理。9月29日,樊某某向平臺投訴,客服回復錢款已打到賣家賬戶,平臺已無法操作資金問題等。樊某某起訴要求某商貿公司“退一賠三”,某平臺負連帶責任。庭審中,某平臺稱某商貿公司未補繳保證金,無法賠付訂單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某商貿公司制作虛假物流信息而未發(fā)貨,構成欺詐。樊某某要求某商貿公司“退一賠三”,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某平臺明知某商貿公司存在欺詐發(fā)貨行為,但未及時凍結或監(jiān)管該公司在因欺詐發(fā)貨被關閉店鋪情況下的在途交易,未將該公司因虛假發(fā)貨被關閉店鋪的情況明確告知樊某某,未及時督促某商貿公司補足保證金,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產生,應對某商貿公司退還樊某某貨款承擔連帶責任。
河南省高院指出,本案判決明確了延遲漏發(fā)貨物的一般違約行為與虛假發(fā)貨的欺詐行為的界限,將商家虛構發(fā)貨事實、騙取貨款的行為認定為欺詐并支持三倍賠償,有利于遏制虛假發(fā)貨亂象。同時,該判決認定平臺在明知商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未盡到監(jiān)管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導致損失發(fā)生,應當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明晰了網絡交易平臺承擔責任的要件和邊界,有利于促進平臺完善物流核驗、異常預警、投訴閉環(huán)、充足保證金等風險防控措施,凈化電商市場環(huán)境,提振網絡消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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