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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女人可以離婚、招贅、當(dāng)一家之主?竹簡里的答案顛覆你的認(rèn)知

"古代女性地位極低"——這句話,你可能從小聽到大。但如果穿越回漢代,你會發(fā)現(xiàn),有些事情恐怕要顛覆你的想象。
漢代女性能主動提出離婚,離了還能再嫁;她們的嫁妝是受法律明確保護的私有財產(chǎn),丈夫無權(quán)染指;她們甚至可以擔(dān)任一家之主,繼承爵位,掌管家產(chǎn)。這不是個例,這是寫進漢代法典里的制度安排。
當(dāng)然,說漢代女性"地位很高",也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她們依然活在一個男權(quán)主導(dǎo)的社會里,約束與壓迫從未消失。歷史的真相,往往比"極高"或"極低"這樣的簡單判斷,要復(fù)雜有趣得多。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漢代女性的真實處境。
一、法律寫明了:漢代女性可以"當(dāng)家作主"
先說一件讓很多人意外的事:漢代的法律,是明確允許女性擔(dān)任戶主的。
這不是口頭說說,是有出土簡牘為證的。1983年出土于湖北江陵張家山的漢代竹簡,其中有一部叫《二年律令》,是西漢初年頒行的法律文本。其《戶律》明確規(guī)定:
"民大父母、父母、子、孫、同產(chǎn)、欲相分予奴婢、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
更關(guān)鍵的是,《置后律》里進一步規(guī)定,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女兒可以繼承父親的爵位和戶主身份,寡妻也可以在亡夫之后撐起整個家。換句話說,漢代女性在法律層面,是有資格"當(dāng)家作主"的,這在后世相當(dāng)長的歷史時期里,都是難以想象的事情。

除了戶主身份,財產(chǎn)權(quán)同樣受到保護。漢代法律規(guī)定,妻子出嫁時帶來的嫁妝,屬于她本人的私有財產(chǎn)。如果夫妻關(guān)系破裂、妻子被遣出家門,夫家必須歸還全部嫁妝,不得克扣。這條規(guī)定看似簡單,放在整個古代中國的制度史上來看,卻是相當(dāng)有力的對女性財產(chǎn)權(quán)的保障。
二、婚姻里的主動權(quán):離婚、再嫁,都不是稀罕事
說到婚姻,漢代女性的處境同樣比后世寬松得多。
我們都知道"休妻"這件事——丈夫可以單方面休棄妻子。但在漢代,妻子也是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的,而且社會上對此并沒有太強烈的道德譴責(zé)。離了婚的女性再嫁,在漢代是相當(dāng)普遍的現(xiàn)象,史書里這樣的例子俯拾皆是,并不會被視為"失節(jié)"。

更有意思的是,漢代的法律文書和民間契約里,留下了不少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真實記錄??脊懦鐾恋木友訚h簡和敦煌漢簡中,就有所謂"休書"的實物,其中不乏妻方主動出走或協(xié)議離婚的案例。這說明"離婚"在漢代并非只是男性手里的單向武器。
至于再婚,漢代對女性的再嫁幾乎沒有制度性的障礙。班昭在《女誡》里雖然寫過"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倡導(dǎo)女性守節(jié),但彼時這更多是一種道德勸說,尚未上升為法律約束?,F(xiàn)實中,從平民到上層社會的女性,再嫁都極為普遍。漢武帝的母親王娡,就是帶著一個女兒從前夫家改嫁入宮的,史書對此毫無避諱地直接記錄,毫無貶斥之意。

這種相對寬松的婚姻環(huán)境,根源在于漢代社會尚處于禮教全面滲透之前。漢武帝采納了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shù)"的主張,儒家思想開始確立統(tǒng)治地位,但彼時儒家的禮教觀念在社會層面仍屬于"進行時",遠未達到宋明理學(xué)之后那種深入骨髓的程度。所以在西漢前期,女性所受的束縛,確實比后世要輕不少。
三、她們的另一面:壓迫從未真正缺席
說了這么多漢代女性"相對自由"的一面,也必須說說另一面——因為歷史是復(fù)雜的,不能只撿好聽的說。
漢代社會確實在向強化夫權(quán)的方向演進,而且這個趨勢越來越明顯。從西漢中期開始,官方開始主動表彰守節(jié)的婦女,以物質(zhì)獎勵鼓勵女性拒絕再嫁。這個政策導(dǎo)向的后果很直接:越來越多的女性開始守節(jié),甚至出現(xiàn)了因守節(jié)而自殺的慘劇。到了東漢,這種風(fēng)氣進一步強化,班固在《白虎通義》里對"三綱五常"進一步闡釋,夫權(quán)被系統(tǒng)性地強化為意識形態(tài)。

宮廷女性的處境更為極端。西漢初年,禮教觀念尚不嚴(yán)苛,宮中女性還有機會出宮還家,甚至改嫁。但到了武帝之后,"一與之醮,終身不改"觀念大行其道,宮女出宮的機會近乎斷絕,困守深宮、生死由人,成了絕大多數(shù)宮廷女性的真實處境。
至于下層女性,處境則更為艱辛。漢代律令雖然寫明了對女性的某些保護,但這些保護能不能落實到現(xiàn)實生活里,是另一回事。漢代仍是一個嚴(yán)格的等級社會,大量下層平民女性,在饑荒年間被典賣為奴為婢的情況屢見不鮮。漢高祖和漢光武帝雖然都曾下詔,規(guī)定因饑荒自賣為奴者可以"免為庶人",但政令能覆蓋多廣、能落實多深,本身就是一個大問號。

四、從竹簡里走出來的真實女性
歷史不只是制度條文,更是一個個真實的人。
1985年前后,揚州博物館在江蘇儀征胥浦鄉(xiāng)清理一批漢代墓葬,其中101號西漢墓出土了一份書面遺囑,叫《先令券書》,全文272字。這份兩千年前的法律文書,讓我們得以窺見一個普通漢代家庭幾十年的真實故事。
西漢平帝元始五年,也就是公元5年,廣陵國新安里的一間草廬里,一個中年男子生命垂危。他姓朱名凌,字子真,是當(dāng)?shù)乇∮屑耶a(chǎn)的一家之主。他把老母親、鄉(xiāng)里的基層官吏,以及親族代表都叫到榻前,開口第一句話就頗為"勁爆":
"我們家兄弟姐妹一共六人,有三個不同的父親。"

這句話背后,是他母親朱夫人幾十年的復(fù)雜人生。朱夫人早年嫁給朱孫,生了四個孩子,日子原本平靜。丈夫朱孫去世后,她帶著四個未成年的孩子,獨自支撐家業(yè)。西漢對女性守節(jié)沒有強制要求,朱夫人考慮到孩子年幼、家產(chǎn)難以外移,就先后招了兩任贅婿上門,分別是吳縣人衰近君和曲阿人病長賓,又各生了一個孩子,這才有了后來的六個同母異父的子女。
這樣的家庭,放在任何時代都夠復(fù)雜的。孩子們長大成人之后,各有各的境遇。長子朱凌和次子子方分家立業(yè),發(fā)展得都還不錯,但二女兒仙君和小女兒弱君嫁人后過得拮據(jù),"貧毋產(chǎn)業(yè)",朱夫人就把家里幾塊田地借給兩個女兒耕種,幫她們渡過難關(guān)。

最讓朱夫人頭疼的,是小兒子公文。這孩子十五歲就從家里分出去單過,朱夫人當(dāng)著鄉(xiāng)里眾人的面抱怨:"自打出去,未嘗持一錢來歸。"后來公文還犯了事,"傷人為徒,貧無產(chǎn)業(yè)"。按朱夫人的意思,這個兒子她是不大待見的。
但意外的是,朱凌和這個同母異父的弟弟關(guān)系極好。朱凌死后,奔走各地收取親友賻贈的,正是公文。而朱凌臨終前,也力主把兩個妹妹借走的田產(chǎn)到期歸還后,再轉(zhuǎn)借給公文。面對長子的最后請求,朱夫人沒有拒絕,只是叮囑公文:田地只能自己種,不許轉(zhuǎn)賣或借貸給別人。
這就是《先令券書》最終落定的樣子。
朱夫人的故事,既不是后世禮教壓迫下那種完全失去主體性的女性,也不是現(xiàn)代人想象中自由瀟灑的"獨立女性"。她在漢代法律給她的空間里,獨自扛起了一個六口之家的命運,用招贅保住了財產(chǎn)不外流,并為每一個孩子做了安排,在母親身份與家長權(quán)威之間反復(fù)拿捏。她與長子朱凌之間,也不是沒有分歧,但最終的《先令券書》,與其說是誰勝了誰,或者男性戰(zhàn)勝了女性,不如說是親情與孝道共同作用下,這一家人反復(fù)商議后達成的一個體面的結(jié)局。
這或許才是漢代女性真實處境最誠實的縮影。
文史君說
漢代女性的故事,之所以值得今天的我們回頭看,不是因為她們"超前",而是因為她們"真實"。那些寫在竹簡上的法律條文,那些出土文書里拼湊出的人生軌跡,共同告訴我們:歷史上的女性處境,從來不是一句"地位低下"或"相當(dāng)自由"就能概括的。制度可以提供保護,也可以制造壓迫;禮教可以是道德勸說,也可以演變成鎖鏈。從西漢初年到東漢末年,短短兩三百年間,漢代女性所能擁有的空間,已經(jīng)悄悄收窄了許多。而真正讓這種收窄加速的,不是某一個皇帝的一道命令,而是意識形態(tài)一點一滴向日常生活滲透的漫長過程。這一點,讀懂了,也就讀懂了此后中國女性幾乎長達兩千年的歷史命運。
參考文獻
彭衛(wèi):《漢代婚姻形態(tài)》,中國人民大學(xué)出版社2010年版。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揚州博物館:《江蘇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文物》1987年第1期。
陳平、王勤金:《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先令券書〉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顧麗華:《漢代婦女生活情態(tài)研究》,社會科學(xué)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浩然文史·文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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