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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路村民在溶洞墜亡,法院:探險隊放任其無安全裝備深入洞內,擔責三成
七名年輕人結伴野外探險,當?shù)卮迕褡愿鎶^勇為其帶路,不料途中意外身亡,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帶路者獨入險區(qū)殞命后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被索賠
2025年2月9日,七名戶外活動愛好者相約前往當?shù)匾惶烊蝗芏刺诫U,經(jīng)聯(lián)系由村書記及村民黃某帶路,陳某自發(fā)跟隨參與帶路。12時許,穿戴安全裝備的探險隊員隨三名帶路村民從洞口行至一寬敞的洞廳后,村書記、黃某結束帶路返回洞口,探險隊繼續(xù)開展探險,陳某則自行深入洞穴。
13時許,探險隊員意外發(fā)現(xiàn)從洞穴高處跌落的陳某,經(jīng)查看確定其已無生命體征,后經(jīng)救援將陳某尸體運出。
陳某親屬認為七名探險隊員作為探險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對陳某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身亡,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訴至法院,要求七名探險隊員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0余萬元。
對自身安全未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自行擔責70%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參加人數(shù)較多的活動。案涉活動僅系一群戶外運動愛好者自發(fā)相約結伴進行的野外探險,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群眾性活動。陳某自發(fā)跟隨探險隊參與帶路,探險隊員未明確拒絕,應視為對陳某提供帶路幫工行為的默認,案由應為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當充分預見進入天然溶洞具有極高的危險性,明知自己沒有探險技能,以其系當?shù)卮迕袷煜で闆r主動帶路并一起進洞。在村書記、黃某結束帶路返回洞口時輕信不會發(fā)生危險獨自從洞廳繼續(xù)深入洞內,對自身安全未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從而意外死亡,具有重大過失,確定其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探險隊員具備較豐富的野外活動經(jīng)驗,卻在知曉陳某無探險技能、未穿戴安全裝備情況下,仍默認其帶路進洞。并在洞廳結束帶路后未及時勸阻陳某,放任其繼續(xù)深入洞內,酌定探險隊員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30%賠償責任即52萬余元。
澎湃新聞了解到,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xiàn)已生效。
被幫工人未明確拒絕幫工,須對幫工人傷亡擔責
法院方面進一步釋法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發(fā)生侵權以及幫工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均有明確規(guī)定。作為幫工人須量力而行,充分評估自身能力和周圍環(huán)境風險,在幫工行為結束后及時退出危險區(qū)域,勿因獵奇心理而忽視安全問題。作為被幫工人未明確拒絕幫工,須對幫工人傷亡擔責。因幫工人參加幫工活動使被幫工人受益,在高風險幫工活動中,被幫工人應及時、明確地拒絕幫工。若接受幫工,需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充滿危險性的幫工環(huán)境中,即使幫工行為結束,被幫工人亦有責任和義務確保幫工人安全退出。
此外,若探險隊員在自發(fā)相約的探險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則可能適用自甘風險原則進行處理。無論是探險活動的參與者還是幫工人,均有必要進行事前風險評估,做好事中安全保障。只有將風險意識內化為戶外文化的一部分,才能真正安全抵達心中的“遠方”,讓探險成為可持續(xù)的美好體驗,而非悲劇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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