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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員工,試用期和勞動報酬怎么約定?
2026-01-20 16: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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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如何約定試用期
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的期限應當和勞動合同期限相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哪些情況不能約定試用期?
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未滿3個月的;同一勞動者已經被同一用人單位試用過的。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同一位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如果無故解除或者超出法定情形解除,即使尚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何約定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且違法部分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即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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