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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孫無忌的立法與亂法
因為領銜主持修撰《唐律疏議》這一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之作,長孫無忌成為唐代法治建設進程中的重要人物。按常理說,作為立法工作的主持者,長孫無忌本應成為依法理政的踐行者、法治尊嚴的守衛(wèi)者,但歷史的真相遠非如此。

長孫無忌
領銜修律 立法大唐
長孫無忌出身于關隴貴族集團的核心家庭,這個集團在中國歷史上活躍了一百多年,是西魏北周和隋唐四個王朝的締造者。長孫無忌的父親長孫晟曾任隋朝從三品的右驍衛(wèi)將軍,是隋朝經略西域政策的重要制定者。
因同為貴族出身,長孫無忌從小就與李世民友善。公元617年李淵、李世民父子于晉陽(今山西太原一帶)起兵反隋,長孫無忌加入李唐陣營,成為李世民創(chuàng)業(yè)集團的班底。無忌將妹妹嫁給李世民為妻,加上他“性通悟,有籌略”,看問題一針見血,有統(tǒng)籌全局的能力,很快成為李世民的左膀右臂。
玄武門之變后,李世民登基升級為唐太宗,更視無忌為腹心之臣,是知根知底的自己人。唐太宗曾當眾向滿朝文武表示長孫無忌對他很重要,“朕今有子皆幼,無忌于朕,實有大功,今者委之,猶如子也”,看得猶如兒子一般。
唐太宗即位后,在整合反對派力量鞏固權力、頂住突厥壓力鞏固國防之外,面臨的最重要任務就是制定法律。唐朝剛建立時,曾于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布了《武德律》。由于當時唐朝還未完成統(tǒng)一大業(yè),國家還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局勢很不安定,沒有足夠的精力對法律進行根本性的改革。所以《武德律》只是沿襲了隋朝《開皇律》,除了將新頒布的53條新“格”并入,同時刪去《開皇律》中的“苛細五十三條”外,“余無所改”“一準開皇之舊”,仍保持500條律文不變。
到了唐太宗貞觀年間,國家各項事業(yè)初步走上正軌,亟需制定新的法律適應新的時代問題,展示新朝氣象。貞觀元年(627)正月,唐太宗命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大臣帶領學士、法官對《武德律》進行系統(tǒng)修改。經過十余年的努力,“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條,為三十卷”。貞觀十一年(637)正月庚子,“頒新律令于天下”,是為《貞觀律》。
唐太宗晚年,朝廷陷入因接班人問題導致的政治斗爭之中。作為關隴貴族代表的長孫無忌力推晉王李治入主東宮,房玄齡等普通地主官員主張立魏王李泰為太子。一直在關隴貴族和普通地主之間維持平衡的唐太宗反復考慮,最終在長孫無忌的強力勸說下,完全倒向關隴貴族,最終確立了晉王李治的接班人地位。
李治即位成唐高宗后,長孫無忌作為擁立者,占據了政治上的絕對優(yōu)勢,官拜太尉、檢校中書令,在事實上成為朝政的主導者。
高宗登基時,李唐政權已經絕對鞏固,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完成從創(chuàng)業(yè)打天下到執(zhí)政治天下的歷史轉型,需要推出新的政策適應新的時代。法治建設方面,在推行“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的寬緩慎刑總體政策前提下,高宗君臣開始對建國以來的律令格式進行系統(tǒng)清理審查。
永徽初年,高宗下令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寧、侍中高季輔等朝廷重臣和刑部侍郎劉燕客、大理丞元紹、刑部郎中賈敏行等司法官員,“共撰定律令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刪改”。經過一年工作,共修成《永徽律》十二卷、《永徽令》三十卷、《永徽留本司格》十八卷、《永徽散頒天下格》七卷、《永徽式》十四卷。永徽二年(651)閏九月,“長孫無忌等上所刪定律令式”,頒行天下。
《永徽律》頒行后,因“律學未有定疏”,科舉中的明法科目考試時沒有標準答案可以參考,永徽三年(652),唐高宗又讓長孫無忌領銜,帶領李勣、于志寧、刑部尚書唐臨、守大理卿段寶玄等人編撰《律疏》,闡明律文的法理依據,解釋律文中的專門術語,補充律文的疏漏之處,“成三十卷”。永徽四年(653)十一月下詔頒行,附于《永徽律》律文之后,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队阑章伞酚纱撕汀堵墒琛泛象w共稱為《永徽律疏》,后世又稱為《唐律疏議》,“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成為法官斷案的標準和依據。
以法之名 清除政敵
作為貞觀、永徽兩朝修律工作的領銜人,長孫無忌可以說是大唐法治事業(yè)的重要奠基人,他理應在內心深處種下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遺憾的是,可能是由于親眼看到律令法條從自己手上制定而出,長孫無忌反而在心中破除了對法律的敬畏感,認為法律只是人制造出的工具而已。既然是工具,那就理應為人服務,甚至可以為個人的政治目的服務。
就在長孫無忌領銜編修《唐律疏議》期間,永徽三年(652),房玄齡家族爆出一樁丑聞。房家二兒子房遺愛、媳婦高陽公主為爭奪房玄齡梁國公爵位的繼承權,竟然誣陷大哥房遺直非禮高陽公主。本來是一樁普通的家產糾紛案,長孫無忌卻從中看到了政治機會。
雖然在唐太宗貞觀晚年的接班人斗爭中,關隴貴族集團勝出,但普通地主官員只是暫時受挫,實力仍在穩(wěn)步上升。要進一步解決普通地主官員問題,必須清算普通地主集團的擎天巨柱房玄齡家族的巨大政治遺產。要保持長孫無忌本人的權勢,必須繼續(xù)清洗朝廷中不和他一條心的官員。
長孫無忌接手此案后,以高陽公主經常派人夜觀天象,還私下打探宮里的政治動向為由,翻手為云覆手為雨,將房遺愛和高陽公主由原告變?yōu)楸桓?,打成謀反分子。
這還不算結束,長孫無忌乘勝追擊,把平素與房遺愛交好的荊王李元景、大破東突厥和吐谷渾的大將薛萬徹、大將柴紹的兒子柴令武全部卷了進去,打成謀反集團。這幾個人在唐高宗即位后的政治格局中屬于被邊緣化的人物,平時口無遮攔,對朝廷有一些牢騷怨言,但不至于真去謀反。
如果說房遺愛、高陽公主、李元景、薛萬徹、柴令武這些人還算有些謀反的嫌疑,畢竟說過一些不合時宜的話,處置他們勉強符合《唐律疏議·賊盜律》中“始興狂計,其事未行,將而必誅,即同真反”,即“但謀即罪”的規(guī)定。但接下來,長孫無忌繼續(xù)擴大打擊面的行動完全突破了唐律關于謀反罪的底線。
因唐太宗有過用第三子吳王李恪換掉長孫無忌支持的晉王李治當接班人的想法,加上李恪性格英明果斷極像太宗,遂被長孫無忌視為眼中釘肉中刺。長孫無忌利用房遺愛怕死求生的心理,授意他指證李恪參加謀反集團,房遺愛“因言與恪同謀”。
按照《唐律疏議·賊盜律》的規(guī)定,“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者,流二千里”,房遺愛、高陽公主只是有謀反嫌疑,李元景、薛萬徹、柴令武等人只是口出怨言,李恪更是無跡可尋。這些人都沒有具體的謀反計劃,依據唐律最多流放兩千里。但對這些人,長孫無忌欲除之而后快,他必須突破法律上限,才能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
永徽四年(653)二月,在長孫無忌的主導下,朝廷對房遺愛案作出判決:房遺愛、薛萬徹、柴令武斬首,李元景、李恪、高陽公主自盡。房玄齡的靈牌也從唐太宗昭陵里被請了出去,不再享受配饗的政治待遇。
更有甚者,和此案沒有太大關系的宇文節(jié)和唐高祖的堂侄、一代名將李道宗也被流放嶺南。宇文節(jié)本來屬于長孫無忌陣營,只是因為和房遺愛關系比較好,為其求過情,就被長孫無忌當作站隊立場不堅定的典型;李道宗則是和長孫無忌、褚遂良素有矛盾,“故皆得罪”,索性給一鍋燴了。
通過處置房遺愛一案,普通地主集團官員的上升勢頭,暫時被以長孫無忌為代表的關隴貴族集團摁住。關隴貴族集團內部的異己力量,也被長孫無忌清洗干凈。當時大唐三大名將中的李道宗、薛萬徹全部死于自己人之手,對唐朝國防事業(yè)的損害不可估量。長孫無忌集團完全掌控了朝政,而這些,是以唐律尊嚴被踐踏為代價的。長孫無忌一手主持制定出來的法律,最終淪為排除異己的工具。
壞法亂紀 終遭清算
房遺愛一案中,被陷害的吳王李恪在臨死前,曾對長孫無忌發(fā)出詛咒:長孫無忌你“竊弄威權,構害良善”,踐踏法律尊嚴,陷害朝廷忠臣,“宗社有靈,當族滅不久”。李恪在咆哮,長孫無忌在狂笑。但笑到最后的,不會是長孫無忌。
永徽五年(654)五月,高宗與長孫無忌曾有一段關于用法寬平的對話,高宗認為“獄訟繁多,皆由刑罰枉濫”,當今天下無事,四海太平,“欲與公等共行寬政”,遂詢問長孫無忌等人“今日刑罰,得無枉濫乎?”
長孫無忌回答說:“陛下喜怒不妄加于人,刑罰自然適中”,只要皇帝不因一喜放過一個壞人,不因一怒冤枉一個好人,以法律而不是以喜怒為準繩,以事實而不是以好惡為依據,自然能做到刑罰適中。勸誡高宗“喜怒不妄加于人”的長孫無忌,顯然已經忘記一年前他是如何將個人喜怒恩怨加諸于李恪、李道宗、薛萬徹等人身上的了。
長孫無忌認為法律只是對付政敵的手段,達成政治目的的工具,可以任意玩弄于股掌之上。這個工具他能用,其他人也能用。他能用法律清洗政敵,政敵同樣也能用法律來清除他。
長孫無忌的政敵不是別人,正是他一手扶上去的外甥高宗皇帝。唐高宗要掌握絕對權力,成為真正的皇帝,必須擺脫以長孫無忌為首的關隴貴族集團的包圍,大規(guī)模起用普通地主集團官員,來平衡關隴貴族集團的勢力。高宗要奪權,矛頭只能對準掌握朝廷實際大權的長孫無忌集團。
從永徽五年(654)六月起,高宗開始逐步剪除長孫無忌的外圍羽翼,接著通過廢掉王皇后改立武則天為皇后的“廢王立武”一戰(zhàn),全面奪回了本屬于皇帝的權力。政治斗爭結束,接下來就是如何使用合法的手段,以法律的名義清洗對手了。
顯慶四年(659)四月,洛陽人李奉節(jié)狀告朝廷中的兩個中級官員韋季方和李巢拉幫結派搞黨爭。唐高宗下令寵臣許敬宗去調查此案。許敬宗決定將案子往長孫無忌的身上扯,經過連夜審訊,終于逼韋季方開口,招供和長孫無忌組成政變謀反集團,要造反廢掉高宗,重新奪回大權。許敬宗硬是把一樁朋黨案辦成謀反案,簡直是當年長孫無忌處置房遺愛案的翻版。一無謀反之心,二無謀反之舉,更無謀反證據的長孫無忌,就這么被打成了謀反分子。
而高宗根本不給長孫無忌申辯的機會,“竟不引問無忌”,連申訴的程序都免了,直接下詔免去長孫無忌的職務和爵位,只給了一個揚州都督的頭銜。還不準去揚州赴任,而是到黔州安置。
到了七月,高宗又讓李勣、許敬宗重審長孫無忌謀反案,派人到黔州“再鞫無忌反狀”。辦案人員心領神會,在審訊時逼迫長孫無忌自殺,這其中沒有經過任何司法程序。既然長孫無忌能在房遺愛案中做初一,高宗皇帝亦能依照同樣方法做十五。
長孫無忌臨死前,不知是否會想到拿起《唐律疏議》這一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只可惜,《唐律疏議》的權威已被他親手打破。當年的《唐律疏議》是他清洗房玄齡家族勢力和李恪、李道宗、薛萬徹等人的工具;今天的《唐律疏議》,亦是高宗皇帝打擊長孫無忌集團的工具。
作為編撰《唐律疏議》的領銜人,長孫無忌不是不知道破壞法治的后果。永徽四年(653)十一月十九,他在《進律疏表》中明確指出,“刑靡定法,律無正條,徽 妄施,手足安措!”只是他說的是罪刑法定、量刑適當的冠冕堂皇,做的卻是法外加刑、濫施酷刑的亂法勾當。
權欲的膨脹在一定時期會扭曲法律制造罪惡。長孫無忌能任情壞法,摧毀自己一手打造的法治事業(yè),將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那么當權力重新洗牌,更大的權力壓過來時,他也必然會被自己一手扭曲的“法律”反噬。長孫無忌在政治斗爭中肆意壞法違法的行為,終將自己送上不歸路。法律的量刑標準一旦被突破,任何人尤其是始作俑者,最終都逃脫不了法外酷刑的懲罰。

(本文摘自吳鵬著《唐案:法治興衰與大唐興亡》,山西人民出版社,2025年11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fā)布,原文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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