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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能就非正審申請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嗎?

若不滿聆案官的判決/命令:
一般來說,如果一方對聆案官的判決或命令不滿,可以在內庭(非公開聆訊)向法官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需在判決或命令發(fā)出后14天內提交。
為準備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聆訊,請參閱實務指示5.4(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若不滿法官的判決/命令:
·在區(qū)域法院進行的案件:如果一方對法官的判決不滿,可以在判決當天起計14天內向該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果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則可以在申請遭拒當天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以給予上訴許可,并規(guī)定有關訟費及保證金等條款。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案件: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并且需要獲得許可(針對以簡易程序裁定訴訟一方實質權利的命令,如簡易判決或剔除命令的上訴除外)。有條件的話,有關申請必須向作出判決的法官提出。
如果不需要上訴許可或已經獲得許可,則通過動議提出上訴,動議通知書稱為上訴通知書。獲得上訴許可的情況下,上訴時限為7天,自取得許可之日起算。如果不需要上訴許可,則上訴時限為28天,自有關決定作出之日起算。
上訴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后可以立即宣判,也可以在稍后日期宣判。通常,法庭會命令敗訴方支付勝訴方進行上訴及先前法庭聆訊的訟費。
注意事項:
司法機構發(fā)出的實務指示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提供了上訴法庭處理民事案件的全面指引。由于上訴程序復雜,且會產生額外的法律費用,建議在提出上訴前咨詢律師。
轉載自:紅藍律 作者:旗渡法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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