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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讓獲釋弒母男孩重回校園?專家:收容教養(yǎng)措施應該用足

中國青年報微信公眾號
2018-12-12 20:27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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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持刀將母親殺害。因不滿14歲,男孩被無罪釋放,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xù)接受教育,學生家長和網友吵翻了...

話題#學生家長反對弒母男孩返校#

上了微博熱搜

12月2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教管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目前,男孩被釋放,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xù)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

12歲男孩弒母:“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strong>

據微信公眾號沅江發(fā)布的消息,12月3日12時24分,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泗湖山鎮(zhèn)東安垸村發(fā)生一起命案。

接警后,市公安局迅速啟動命案偵破機制,市刑警大隊、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xiàn)場開展偵查和勘驗工作。經查,受害人陳某(女,34歲,沅江市泗湖山鎮(zhèn)人)被人殺死在自家臥室內,身上多處刀傷,嫌疑對象已鎖定為其子吳某康(男,沅江市泗湖山鎮(zhèn)人,六年級在校學生)。目前,嫌疑對象吳某康已被警方控制。

經初步審訊,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時許持刀將母親殺死。3日上午,鄰居發(fā)現(xiàn)情況后向公安機關報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紅星新聞報道中提到,12月5日,當晚派出所民警叫親屬去商量吳某之后的看管問題。吳某的叔叔吳杰明和幾個親戚在泗湖山鎮(zhèn)的一家賓館見到了他。吳杰明問他幾個問題:

“為什么要抽煙?“

“我們班幾個同學也抽?!?/p>

“你把你媽媽殺了,你認為錯了沒有?”

“錯了……但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p>

“那以后怎么辦?”

“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益陽市教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吳某沒滿14歲,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jiān)管。

這名負責人說,此事與家庭教育有很大關系,爺爺奶奶嬌慣溺愛孫子,吳某還只有兩歲時,其母親外出打工,其他時間都是爺爺奶奶在帶養(yǎng)。小孩染上一些不良習慣,最終釀成殺母悲劇。

12月11日,記者從益陽市公安局、益陽市教育局相關人士處獲悉,由于未達到法定年齡,吳某目前已經被警方釋放。為了小孩的成長,教育部門希望吳某家屬將他轉校,心理專家建議進行心理疏導。

學生家長反對弒母男孩返校,網友熱議

面對吳某返校的問題,在報道中,有男孩家屬表示:“政府如果不管起來的話,如果說不上學,不接受教育的,以后長大了會怎么辦?我們也不知道?!?/p>

但也有當地居民直言:“學校好多家長都不允許他上學?!?/p>

是否讓吳某重返校園,網友展開討論,有人感慨孩子也是受害者:

有人說應該再給他一次機會:

有網友認為讓他重返校園對他人不公:

更多的網友說,這種行為應當受到嚴懲:

法律專家:政府收容教養(yǎng)措施應該用足

法律學者歐陽晨雨撰文指出,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這樣的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也就是說,除了家長“管教”外,“政府收容教養(yǎng)”也是應對措施。

但是,現(xiàn)實中“收容教養(yǎng)”的條件過于模糊。

歐陽晨雨指出,盡管刑法規(guī)定了“必要的時候”,但究竟什么時候才屬于“必要”,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因此影響了實踐操作。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yǎng)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這樣“謹慎”的立法措辭,同樣限制了收容教養(yǎng)措施的實踐適用。

其次,執(zhí)行收容教養(yǎng)場所不夠統(tǒng)一。有的地方將收容教養(yǎng)人員送進工讀學校,有的則是在少年犯管教所。根據《關于辦好工讀學校的幾點意見》,“工讀學校的招生對象是十二周歲至十七周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適宜在原校,但又不夠少年收容教養(yǎng)或刑事處罰條件的中學生”。由此看來,收容教養(yǎng)在工讀學校執(zhí)行并不合適。

根據公安部《關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圍的通知》,“收容教養(yǎng)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由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年滿十四歲和不滿十八歲的少年犯”“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的犯罪少年”。這一規(guī)定雖然明確了收容教養(yǎng)的場所可以是少年犯管教所,卻也有收容教養(yǎng)“刑罰化”之虞。

歐陽晨雨認為,一個12歲的兒童置親情和倫理于不顧,以殘忍手段殺害親人,之后也沒有任何悔罪的表現(xiàn),甚至還認為,“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這是理所當然應由法律調整的反社會行為。在立法和執(zhí)法層面,理應有明確應對。一方面,國家立法應當調整對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另一方面,也應把法律規(guī)定的“收容教養(yǎng)”等措施用足,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亂象。

(原題為《12歲男孩弒母,該不該讓他重回校園?法律學者有話說...》)

    責任編輯:崔烜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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