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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月2日至5日,禁止利用“低慢小”航空器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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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飛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飛行時速小于200公里、雷達反射面積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含輕型和超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無人機、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12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開展“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應當預先向中部戰(zhàn)區(qū)空軍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此外,“孔明燈”一類的航空器系利用明火加熱空氣產生的動力升空,因其自重較輕,遇有陣風或碰撞高大建筑物后容易墜落,一旦掉落到草叢或懸掛到樹枝等易燃物品上,極易引發(fā)火災。
按照2014年出臺的《關于在北京地區(qū)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通告》,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對于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單位及個人,可對其依法查處,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題為《北京9月2日至5日,禁止利用“低慢小”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
責任編輯:劉戀
校對: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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