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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繪地圖尋親者” 李景偉申請抗訴獲答復:檢察院不予抗訴
被拐33年后,手繪地圖找到母親并起訴兩名拐賣者的李景偉,在等待半年后,于今年6月13日迎來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其中,兩名被告人賀某奎、王某元分別以拐賣人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十年,各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景偉經濟損失5萬元。
李景偉在現場情緒激動,幾度落淚。他表示,對此判決的刑事部分和民事賠償均不滿意,將申請抗訴和上訴。

檢察院答復書。受訪者供圖
6月21日,李景偉告訴澎湃新聞(www.nxos.com.cn),他于21日晚收到了兩份《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檢察院抗訴請求答復書》,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決定不予抗訴。
該《答復書》顯示,李景偉于 2023年6月15日請求本院對賀某奎拐賣人口一案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經審查,本院認為對賀某奎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審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決定不予抗訴。
另一份《答復書》顯示,檢察院認為對王某元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審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決定不予抗訴。
李景偉提供的其中一份《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理由說明書》顯示,關于法律適用的問題,該《不抗訴理由說明書》稱,本案發(fā)生于1989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應當適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故對被告人賀某奎判處有期徒刑并無不當。
關于對被告人量刑的問題,該《不抗訴理由說明書》稱,本案中,被告人賀某奎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一人,屬情節(jié)嚴重,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據此,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被告人賀某奎有期徒刑十一年,已經充分考慮了賀某奎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1年,李景偉(本名黎方富)在看到郭剛堂、孫海洋尋子成功后更堅定了尋親的念頭,僅憑印象花十分鐘畫了一幅老家的手繪圖并發(fā)布在網上尋親,以為要用上好幾年,沒想到不久后便找到了云南昭通疑似生母的信息。在李景偉被拐之前,他的堂姐、姑姑也分別于14歲和13歲時被拐,被賣給了大他們二三十歲的“老頭子”,他們的父親也在尋親過程中被打受傷后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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