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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鐵11號線施工區(qū)地陷致3死續(xù):兩責任人被判三緩三
據廣州市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廣州檢察”2023年6月15日發(fā)布的文章,近日,廣州市檢察院、廣州市應急管理局聯合發(fā)布安全生產領域刑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與 2019 年廣州地鐵11號線地陷事故相關的周某、王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該案例介紹,地鐵站暗挖土建工程項目安全總監(jiān)和實際負責人周某、項目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王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澎湃新聞(www.nxos.com.cn)此前報道,2019年12月1日上午9時28分,廣州大道北與禺東西路交界處出現地面塌陷,事發(fā)路段為地鐵十一號線沙河站施工區(qū)域。途經該區(qū)城的1輛清污車和1輛電動單車掉落其中,共有3人被困。直到2020年1月10日,三名人員遺體才被全部找到。
2020年5月,該事故的調查報告對外公布。調查報告稱,由于井下帶班員按照應急預案有序帶領5名作業(yè)人員安全撤離,未造成井下人員傷亡。但項目部風險意識不強,未及時對坍塌上方路面進行圍蔽,造成行經的3人傷亡,企業(yè)前期應急處置不合格。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質環(huán)境等因素疊加,引發(fā)拱頂透水坍塌。
事故發(fā)生后,兩名事故責任人被追究刑責。
據調查報告,中鐵五局四公司地鐵十一號線沙河站項目常務副經理周某,主持日常工作,是項目實際負責人員,未落實增加必要地質探測手段的會議決議,在地質情況不明的條件下,未按照施工設計圖要求組織落實全面地質詳勘,未督促堅持使用超前地質勘探,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
中鐵五局四公司地鐵十一號線沙河站項目總工程師王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對暗挖法施工安全風險管控不足,同樣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2人建議待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處理后,由涉事企業(yè)和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及時給予相應的處理。
據上述“廣州檢察”發(fā)布的文章,周某系某地鐵站暗挖土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總監(jiān)和實際負責人,主持日常工作;王某某為該項目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2019年12月1日9時15分許,該地鐵工程項目發(fā)生拱頂透水坍塌事故,由于項目部未及時對坍塌路面進行圍蔽,造成行經此處的被害人石某、石某偉、羅某某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2000多萬元。經事故調查認定,周某、王某某對事故發(fā)生均負直接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周某、王某某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21日,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以周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1月21日,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基于兩被告人自首、所屬單位賠償、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jié),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2021年12月31日,天河區(qū)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該文章還對該案件的原因進行了剖析:
1、道路施工前沒有進行全面地質勘察。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設計圖要求組織落實全面地質詳勘,未使用超前地質勘探,未充分掌握施工區(qū)域及附近地層變化與分布特征、地下地質水文情況等;受地表建筑物、立體交通及周邊人流車流極為密集等因素影響,加密勘探受限,勘察精度與地質復雜程度不匹配,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質環(huán)境等因素疊加,引發(fā)拱頂透水坍塌。
2、道路施工中未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施工單位對于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滲水、溶洞等風險征兆,未采取針對性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和圍蔽警戒措施;地面值班人員和項目部管理人員接到突水報告后,未能意識到突水掉塊可能導致地面塌陷的風險,僅下達指令要求地下作業(yè)人員撤離,未及時組織對作業(yè)區(qū)域上方路面進行緊急圍蔽和警示過往人員車輛,沒有及時啟用備用設備,導致事故發(fā)生。
3、道路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沒有落實。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未在現場履行責任,項目部未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及時調整施工方案;缺乏有效的應急聯動機制,應急救援預案對風險辨析不到位,對地下突水、塌方等無相應的防范處置措施和地下地上聯動機制,施工過程中未能及時深入排查原因并消除事故隱患。
4、監(jiān)理機構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不到位。監(jiān)理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項目總監(jiān)長期空崗沒有任命,未按要求配置監(jiān)理員并開展監(jiān)理工作,未對危險性較大的項目工程進行監(jiān)理,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會議決議,增加必要的地質探測手段;項目的實際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及落實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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