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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換腎后因病死亡,家屬訴返還“腎源費”被法院駁回

范某在某醫(yī)院進行腎移植手術后,因多種病癥最終死亡,范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某醫(yī)院退還21萬元腎源費及利息。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范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范某家屬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該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6年3月,范某因尿毒癥到某醫(yī)院進行腎移植手術,術后移植腎功能延遲恢復。同年11月,范某再次到該醫(yī)院住院,被診斷為肺炎、移植腎功能不全、菌血癥、低蛋白血癥等十多種病,一個月后范某死亡。范某家屬稱,該院醫(yī)生王某告知其所有接受移植的病人都要向供體買腎,把錢支付給供體。于是范某家人在范某腎移植手術前向該醫(yī)院支付了腎源費35萬元,后來醫(yī)院退回14萬元。范某家屬當庭提供了與王某的電話錄音并要求醫(yī)院退還21萬元腎源費及利息。錄音內容為涉案醫(yī)院和王某對范某家屬說明了要將35萬元給供體,但并未說是買腎,因為買賣腎臟是禁止的。涉案醫(yī)院與王某也提交了器官捐獻相關流程及紅十字會網站新聞,稱紅十字會擬以經濟補償刺激器官捐獻,但范某家屬對此并不認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現(xiàn)行的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倡導自愿、無償?shù)钠鞴倬璜I原則,明令禁止器官買賣,但并未禁止接受器官一方對供體家屬自行進行補助。經審查,涉案醫(yī)院已經完成了自己應盡的義務,故判決駁回了范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范某家屬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其認為某醫(yī)院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將21萬元用于本次醫(yī)療,應該返還。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范某家屬自愿申請為范某做腎移植手術,并且涉案醫(yī)院已經向其告知要獲得腎源進行腎臟移植需向供體提供部分經濟補償,范某家屬同意并自愿將35萬元交付醫(yī)院,此筆款項是其對供體的經濟補償,涉案醫(yī)院在收到相應費用后為范某尋找到腎源、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并將多余金額返還給范某用于支付住院押金,可以認定涉案醫(yī)院已經履行了應盡義務。范某家屬要求返還腎源費并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
據(jù)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患者換腎后因病死亡,家屬訴返還“腎源費”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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