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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企業(yè)土地合同被解除多年未獲補償,省高院:土地主管部門有補償義務

涉案地塊
今年3月,紅星新聞記者接到福州中以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中以公司”)負責人報料稱,該公司于1997年取得福建省福州市一宗79.81畝的地塊后,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權屬人,致使該公司無法進行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也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直到2018年,因城市規(guī)劃調整,該宗地塊被征收,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與涉事企業(yè)解除協(xié)議。彼時,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表示,“具體金額等待雙方核算確定后再予支付”。
地塊被征收后,涉事企業(yè)并未收到補償款,遂將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3個單位起訴至法院索賠。在此后的訴訟過程中,被告的3個單位先后被法院裁判負有補償責任或義務;而最后被法院裁判負有補償義務的,則是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至今,涉事公司與政府相關部門仍未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近日,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一名負責人向記者表示,這件事情持續(xù)二十余年相對復雜,目前已經進入訴訟流程,相關情況以法院判決為準。
土地使用合同被解除
政府發(fā)文稱由相關部門負責補償
中以公司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1996年,中國輕工業(yè)原材料總公司計劃在福建省建立華東總部后,成立了中以公司;經前期協(xié)商,1997年3月,福建省政府作出批復,將一塊79.81畝的土地進行征收,供給中以公司作為廠房及配套設施用地等。

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合同
相關資料顯示,原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現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與中以公司在合同中約定,該宗地塊的使用權期限為五十年(1997年至2047年);其中還約定,征地手續(xù)辦妥時,中以公司一次性付清土地價款。
中以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雙方簽訂合同后,該公司繳清了合同約定的稅費。但直到2018年,該宗地塊上仍有未拆除的建筑,導致項目根本無法推進,也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需要提供凈地,我們才能辦手續(xù);不是凈地,什么事也辦不成?!?/p>
莆田中院經審理認定,涉案地塊有其他權屬人
對未能獲得凈地的原因,福建莆田中院于2019年7月作出的一份判決文書顯示,根據福建省政府的批復,中以公司于1997年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權,但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權屬人,中以公司未能進行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也未能開展經營。
二十余年后,該地塊被政府征收。福州市政府于2018年10月作出一份關于“推進安置房項目建設等問題”的《紀要》顯示,涉案地塊因規(guī)劃功能調整已被政府征收,政府相關部門不具備繼續(xù)履行原合同的條件;同意福州市國土資源局先與中以公司解除合同,具體的補償金額,待雙方核算確定后再予支付。

福州市政府文件稱,補償事宜由市土地發(fā)展中心與中以公司結算
2018年12月,原福州市國土資源局發(fā)文稱,根據市政府會議要求,建議由市土地發(fā)展中心直接將案涉地塊納入收儲盤子,補償事宜由市土地發(fā)展中心與中以公司結算,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配合。
涉事公司狀告三單位索賠
法院判福州市政府補償1.47億元
2019年2月,中以公司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簽訂了《關于解除福州中以實業(yè)公司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合同的協(xié)議》。此后,案涉地塊的部分土地,被其他公司開發(fā)使用。

涉案地塊目前已由其他公司進行開發(fā)
合同解除后,針對中以公司的補償事宜未得到落實。2019年3月,中以公司將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起訴至法院,并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列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令相關部門向其支付相關土地收儲費用等。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庭審時,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均稱,中以公司并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無權作為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提起訴訟,“原告主體不適格?!?/p>
此外,福州市政府、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還提出,該案的糾紛,是因為中以公司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解除土地使用權合同而產生,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實質為合同糾紛,不涉及違法行政行為。
2019年7月25日,莆田中院作出《行政判決書》稱,中以公司訴請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按照剛性標準支付補償費用,該訴求實質為請求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履行補償的法定職責。
莆田中院在判決書中稱,從前述福州市政府作出的《紀要》及解除項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協(xié)議中可知,解除協(xié)議系福州市政府許可,并約定由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負責補償;2018年12月,福州市政府辦公廳文件辦理告知單中亦再次明確,由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負責補償。

2019年7月,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被判令履行補償職責
“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未按福州市政府會議紀要的精神及解除協(xié)議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收儲補償的法定職責,其行為明顯不當。”莆田中院表示,中以公司申請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履行補償法定職責的訴求,于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
莆田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提出上訴。該案被發(fā)回重審后,2020年11月18日,莆田中院作出重審判決指出,1997年中以公司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并繳納稅費后,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應向中以公司頒發(fā)《建設用地許可證》,但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權屬人,中以公司未能進行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也未能開展經營;但根據福建省政府和福州市政府的批文、批復,案涉地塊已經批準給中以公司使用,未能完成交付土地,是政府原因造成的。
莆田中院還稱,因政府地塊規(guī)劃調整的原因,2018年中以公司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簽訂協(xié)議解除合同,造成了中以公司的損失,因此,中以公司依法應當享有按照土地收儲而獲得的補償權益。
莆田中院稱,福州市政府決定收回涉案地塊,并委托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與中以公司簽訂協(xié)議解除合同,因此,由福州市政府向中以公司履行補償法定職責,向中以公司支付土地補償款1.47億余元。

該案重審法院判令福州市政府履行補償職責,支付1.47億余元補償款
福建省高院終審: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有補償義務
福州市政府對重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政府認為,此前福州市政府在相關政府文件中,同意解除土地使用權合同、由相關部門負責補償事宜,但相關文件系政府內部行政管理行為,并不直接產生外部法律效力。
此外,福州市政府提出,中以公司未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權,該公司未繳清案涉項目的征地補償費用558.67萬元,實際支付20萬元,因此,征用程序未最終完成,“未能完成土地交付的責任在中以公司,并非政府方。”
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稱,該案中,福州市政府不具有補償義務,而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負有相應的補償義務;撤銷莆田中院的重審判決,并駁回中以公司的起訴。

福建高院終審認為,應由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承擔補償義務
福建省高院認為,該案中,與中以公司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解除項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協(xié)議的,均為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福州市政府并非主體,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系法律規(guī)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有獨立承擔土地行政主管的行政職權,在協(xié)議解除后負有相應的補償義務。
“從一開始,我們就起訴了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兩個被告,并把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列為第三人。但法院先是判決福州市土地發(fā)展中心履行賠償責任,后來又判決福州市政府進行賠償,再后來,又認為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負有賠償義務?!敝幸怨鞠嚓P負責人對紅星新聞記者說,“法院自始至終都不否認我們應該獲得補償,但打官司幾年下來,我們始終沒有得到補償?!痹撠撠熑私榻B,目前,該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福建高院作出的終審裁定中,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被認定“負有補償義務”。該局相關負責人近日向記者表示,該事件時間跨度長,且事情復雜,目前仍在訴訟階段,相關情況以法院判決為準。
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獲悉,該局認為,在雙方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中,對補償事宜已有約定,但這一補償性質,屬于“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補償問題”,不應按照土地收儲補償的標準,測算中以公司的損失補償費。
(原標題:《福建一企業(yè)土地使用合同被解除多年未得到補償 省高院:土地主管部門有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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