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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原副市長彭良豪受賄案終審:受賄額由千萬認定為265萬
2016年9月,江蘇句容市原副市長彭良豪受賄案,一審被認定受賄1163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13年。彭良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澎湃新聞(www.nxos.com.cn)獲悉,江蘇省高級法院于2018年1月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彭良豪犯受賄罪,受賄金額累計265萬元,彭良豪因此被改判有期徒刑8年。
和一審判決相比,彭良豪被認定受賄金額大幅減少。
判決書顯示,彭良豪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審判決認定其受賄的事實均不存在,其對開放商幫其女兒繳納進入南京大學的100萬“點招費”并不知情,不該認定為受賄,等等。
彭良豪還稱,其在偵查階段收到威脅、誘供和疲勞審訊,其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彭良豪稱其在2015年5月8日至22日受到鎮(zhèn)江偵查人員疲勞審訊,并在偵查階段受到偵查人員誘供、指供及以“不讓其女兒上學”等相威脅,“其辯解有訊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jù)相印證,具有較強的合理性”。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彭良豪由該偵查機關偵查人員審訊的供述,不能排除非法取證的合理懷疑,不應采信為定案證據(jù)。
江蘇省高院的判決書顯示,經查,彭良豪在被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提審時,供認其與8人之間存在行受賄關系,未供述收受了王某等17人所送賄賂。上述17人賄賂證據(jù)不足,不認定為受賄。
此外,江蘇省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中認定的部分事實,相關行賄人多次證言之間存在矛盾,供證不能完全相互印證,二審法院決定不予認定。
而對于開發(fā)商為彭良豪之女支付100萬“點招費”一事,二審判決認為,彭良豪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雖然其在2013年將錢退還,但系受賄后因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被查出,從而為了掩飾而退還,不影響其受賄犯罪的認定。
最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鎮(zhèn)江市中級法院相關刑事判決,判處彭良豪犯受賄罪、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彭良豪親屬表示,彭良豪將依法進行申訴。
相關資料顯示,彭良豪出生于1969年,曾長期在句容的規(guī)劃和城建部門任職。彭良豪自2007年起任句容市副市長,直到2015年5月被檢察機關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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