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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無居民海島命名不得任性,要利于維護領土主權
安海燕/中國海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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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洋報9月7日報道,8月28日,國家海洋局印發(fā)《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辦法》,加強無居民海島命名、更名、名稱發(fā)布使用、名稱標志設置、名稱信息和檔案等管理。無居民海島名稱原則上由專名和通名組成,由國家海洋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發(fā)布。
《辦法》規(guī)定,無居民海島命名和更名要有利于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嚴格限制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無居民海島更名;尊重當?shù)厝罕姷脑竿?,能夠反映無居民海島的歷史文化傳承和自然地理特征,與有關各方協(xié)商一致,從歷史和現(xiàn)狀出發(fā),保持名稱的相對穩(wěn)定。
《辦法》明確,無居民海島名稱應使用規(guī)范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和外國文字,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視性和極端庸俗的文字。無居民海島名稱一般應維持現(xiàn)狀,確需命名與更名的,應由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沿海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海洋局確定。
《辦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海島名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原題《無居民海島名稱不得任性》)
校對: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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