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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fā)布侮辱性言論,杭州一男子被判在自己微信朋友圈道歉5天
澎湃新聞(www.nxos.com.cn)6月28日從杭州上城區(qū)法院獲悉,因多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發(fā)布含侮辱、貶損某公司及相關人員人格的言論,該院近日判決認定劉某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要求其在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在微信朋友圈中連續(xù)五日發(fā)致歉聲明,向原告公司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劉某是B公司發(fā)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電力系統(tǒng)某知名公司A公司對B公司進行增資,成為B公司的大股東。后來,在B公司運營中,劉某與A公司產生糾紛。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同意劉某辭去總經理職務。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并進行清算。
解散前后,劉某多次在朋友圈發(fā)布“A公司自投資B公司起就開始整垮B公司的計劃”,以及包含“黑心企業(yè)”、“強盜公司”、“黑心狠毒,誆騙、搶劫、掠奪”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論,辱罵A公司及相關人員,并聲稱將撰寫紀實文學,揭露A公司的“惡行”,并將引子、框架及人物介紹(實名)在朋友圈發(fā)布。
A公司獲悉后,起訴劉某名譽侵權。
劉某在法庭上辯稱,微信所發(fā)內容均為客觀事實,且有相關文字、圖片為證。發(fā)在朋友圈的內容只有好友可見,傳播范圍小,影響力低,不久又設置為隱私照片,沒有給A公司造成實際的負面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侮辱、誹謗、宣揚他人隱私,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三種典型方式。一般認為,侮辱不涉及事實問題,即使言論中有一定事實基礎,只要有惡意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即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中的侮辱行為。本案中,劉某在朋友圈多次使用“搶奪”、“誆騙”、“強盜公司”等侮辱性字眼形容A公司,已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中的侮辱行為。
據(jù)介紹,法庭調查當天,劉某的微信好友有300余人。雖然朋友圈內容僅好友可見,但其好友可以通過分享、轉發(fā)、口耳相傳的方式擴大影響范圍,所以,在朋友圈發(fā)布信息的影響力不限于好友,還應綜合考量。
劉某畢業(yè)于電氣自動化專業(yè),圈中好友也多為從事該行業(yè)的人,而A公司又是在某省有一定知名度的電力系統(tǒng)上市公司。對于劉某發(fā)布的信息,A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部分高管已經知曉,且傳播范圍可能涉及A公司的潛在客戶群、合作伙伴或電力系統(tǒng)知曉該公司的群體,必然會影響A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和電力系統(tǒng)對公司的社會評價。
鑒于劉某已將朋友圈發(fā)布的上述內容設為隱私照片,事實上停止對A公司的侵權行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雙方都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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