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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三改“好人法”條款:見義勇為致人損害不擔責
見義勇為致受助者受損,是否要擔責?民法總則草案三度修改。
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團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關(guān)于見義勇為的行為明確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民法總則草案中見義勇為這一“好人法”條款,不再區(qū)分是否構(gòu)成“重大過失”,只要是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至此,“好人法”條款已經(jīng)歷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一條規(guī)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后,在分組審議三審稿時,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三審稿規(guī)定中,如何認定重大過失以及重大過失跟損害后果之間的關(guān)系,需進一步明確。
今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四審。草案四審稿在三審稿基礎(chǔ)上,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p>
3月10日,各代表團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3月1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代表意見基礎(chǔ)上,對草案四審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
民法總則草案“好人法“條款進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表述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p>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上述修改解釋稱,一些代表提出,這條規(guī)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草案中“但是”的規(guī)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遂作出如上修改。
此后,各代表團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礎(chǔ)上,最終形成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昂萌朔ā睏l款第三次修改。
建議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規(guī)定雖作了進一步嚴格限定,針對的是在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的特殊情況,但仍然難以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不利于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建議刪除。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刪除這一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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