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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車8公里12.87萬,海淀法院:重復計費實際僅需3萬多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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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汽車救援服務公司訴稱,2015年10月23日22時30分,原告經海淀交通支隊黃莊大隊的調配,對位于海淀區(qū)杏石路口東的由北京號牌的大貨車與河北號牌大貨車引發(fā)的嚴重交通事故進行救援、拖車以及清理現場。該事故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號牌的大貨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接到交警的調配任務后,先后共計派出救援車3輛、200噸吊車1輛、75噸吊車1輛、鉤(勾)機1部、貨車5部、高低板車1輛、人員6人到達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清理、救援、托運等事宜。在托運過程中,車輛殘骸從拖車上掉落,原告又調配1輛75噸吊車進行救援。


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監(jiān)控視頻中顯示原告派出現場救援車輛、人員與原告主張的救援車輛、人員形式、數量不一致,存在重復計費問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為被告提供清障救援服務,被告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因雙方事前未就實際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達成合意,原告應對其實際使用車輛人員的情況及收費標準承擔舉證責任。經法院比對原告提供的車輛照片及事故現場的監(jiān)控錄像,確認現場作業(yè)的有拖車兩輛、勾機一臺、高低板車一輛、10輪貨車五輛、75噸吊車一輛、小平板車一輛、施工人員3名。

基于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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