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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專項債券項目要注重融資收益平衡與償債風險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單位,各區(qū)財政局:
為加強本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債務風險,根據(jù)《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預〔2021〕61號)、《上海市財政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滬財績〔2020〕6號)等有關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上海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債務風險,根據(jù)《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預〔2021〕61號)、《上海市財政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滬財績〔2020〕6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是指本市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fā)行的、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包括新增專項債券和再融資專項債券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管理,是指本市各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以專項債券支持項目為對象,通過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jiān)控、績效評價管理、評價結果應用等環(huán)節(jié),推動提升專項債券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過程。
第四條 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guī)范。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堅持“舉債必問效、無效必問責”,遵循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資收益平衡與償債風險。建立規(guī)范的工作流程和指標體系,推動績效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二)協(xié)同配合。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具體實施各項管理工作。市級財政部門加強對區(qū)級財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和檢查。
(三)公開透明??冃畔⑹菍m梻椖啃畔⒌闹匾M成部分,應當依法依規(guī)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通過公開推動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
(四)強化運用。突出績效管理結果的激勵約束作用,將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專項債券額度分配的重要測算因素,并與有關管理措施和政策試點等掛鉤。
第二章 事前績效評估
第五條 申請專項債券資金前,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要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并將評估情況納入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方案。事前績效評估主要判斷項目申請專項債券資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點論證以下方面:
(一)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二)項目建設投資合規(guī)性與項目成熟度(包括項目立項批復情況,是否具備按時開工的條件,是否能按時形成實物工作量和拉動有效投資等);
(三)項目資金來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項目收入、成本、收益預測合理性;
(五)債券資金需求合理性;
(六)項目償債計劃可行性以及潛在影響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結果的風險評估;
(七)績效目標合理性;
(八)其它需要納入事前績效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 財政部門指導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結合項目立項審批、制定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方案等工作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將事前績效評估作為項目進入專項債券項目庫的必備條件。必要時財政部門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項目是否獲得專項債券資金支持的重要參考依據(jù);管理使用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的其他相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提出專項債券項目清單的重要參考。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七條 績效目標應當重點反映專項債券項目的產出數(shù)量、質量、時效、成本,還包括經(jīng)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可持續(xù)發(fā)展、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績效指標。
第八條 項目單位在申請專項債券項目資金需求時,要同步設定績效目標,經(jīng)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冃繕艘M可能細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項目的預期產出、融資成本、償債風險等。
第九條 財政部門要將績效目標設置作為安排專項債券資金的前置條件,加強績效目標審核,將審核后的績效目標與專項債券資金同步批復下達。
第十條 績效目標原則上執(zhí)行中不作調整。確因項目建設運營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的,按照新設項目的工作流程調整績效目標。
第四章 績效運行監(jiān)控
第十一條 績效運行監(jiān)控是指在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過程中,對項目資金預算執(zhí)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xiàn)情況進行“雙監(jiān)控”,查找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及時糾正偏差。
第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跟蹤監(jiān)測機制,對項目資金預算執(zhí)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xiàn)程度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并告知同級財政部門,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xiàn)。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跟蹤專項債券項目績效目標實現(xiàn)程度,對嚴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應督促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整改,并根據(jù)項目的整改落實情況,采取暫緩或停止撥款、追回專項債券資金并按程序調整用途等措施。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對專項債券項目進行穿透式監(jiān)管,根據(jù)工作需要組織對專項債券項目建設運營等情況開展現(xiàn)場檢查,及時糾偏糾錯。
第五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級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年度預算執(zhí)行終了,項目單位要自主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
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其中市級財政部門每年選取開展績效評價的項目,對應資金規(guī)模原則上應不低于本市上年新增專項債務限額的5%,并逐步提高比例??梢砸氲谌綑C構,對重大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績效評價要反映項目決策、管理、產出和效益,以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和績效評價提綱為基礎和參考(詳見附件),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對項目支出的經(jīng)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績效評價,并要突出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評價特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決策方面。項目立項批復情況;項目完成勘察、設計、用地、環(huán)評、開工許可等前期工作情況;項目符合專項債券支持領域和方向情況;項目績效目標設定情況;項目申請專項債券額度與實際需要匹配情況等。
(二)管理方面。專項債券收支、還本付息及專項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情況;債券資金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情況;考慮閑置因素后債券資金實際成本情況;資金撥付和支出進度與項目建設進度匹配情況;項目竣工后資產備案和產權登記情況;專項債券本息償還計劃執(zhí)行情況;項目收入、成本及預期收益的合理性;項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項目全生命周期預期收益與專項債券規(guī)模匹配情況;專項債券期限與項目期限匹配情況等;專項債券項目信息公開情況;外部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情況;信息系統(tǒng)管理使用情況;其他財務、采購和管理情況;
(三)產出方面。項目形成資產情況;項目建設質量達標情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項目建設成本情況;項目建成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情況;項目運營成本情況等。
(四)效益方面。項目綜合效益實現(xiàn)情況;項目帶動社會有效投資情況;項目支持國家及本市重大區(qū)域發(fā)展戰(zhàn)略情況;項目直接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等。
第十七條 專項債券項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蹤問效機制,項目建設期績效評價側重項目決策、管理和產出等,運營期績效評價側重項目產出和效益等。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qū)績效評價結果公開工作,指導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公開上年度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結果要在全國統(tǒng)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
第六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結果量化為百分制綜合評分,并按照綜合評分進行分級。綜合評分為90分(含)以上的為“優(yōu)”,80分(含)至90分的為“良”,60分(含)至80分的為“中”,60分以下的為“差”。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要根據(jù)績效評價結果和整改意見,提出明確整改措施,認真組織開展整改工作。對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財政部門要采取暫緩撥款、停止撥款、追回專項債券資金并按程序重新調整用途等措施;管理使用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的其他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項目建設協(xié)調推進力度,提升專項債券項目儲備質量。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對區(qū)級財政部門績效管理工作定期開展抽查,指導和督促提高績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按照評價與結果應用主體相統(tǒng)一的原則,市級財政部門在分配專項債務限額時,將抽查情況及開展的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作為分配調整因素。各級財政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建設期專項債券額度以及運營期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的調整因素,加強債務風險的防范。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及個人,違反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規(guī)定致使財政資金使用嚴重低效無效并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專項債券到期后按規(guī)定發(fā)行的再融資專項債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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