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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鳳陽前公安局長違規(guī)開會決定撤銷刑案,三名局領導被問責
安徽滁州鳳陽縣一起本來應該移送檢察院的故意傷害案件,在時任縣公安局局長楊群昌主持開會研究后被決定撤銷。
2016年7月19日,安徽滁州市公安局紀委下發(fā)了一份處理鳳陽縣公安局3名違規(guī)撤案領導的通報,時任鳳陽縣公安局局長、正副政委分別被通報批評和誡勉談話。
10月18日,辦理此案的鳳陽縣臨淮派出所所長梅立功對澎湃新聞(www.nxos.com.cn)表示,該故意傷害案已移送至鳳陽縣檢察院,9月29日檢察院已回復該故意傷害案審查后建議不起訴,“此案就此結(jié)了”。
鳳陽縣公安局民警莊家鳳稱,違規(guī)撤案一事是他舉報的,局領導干預刑案在鳳陽縣公安局曾有“先例”。
輕傷案立案后不能撤銷
滁州市公安局紀委的文件顯示,這起發(fā)生在3年前的故意傷害案被違規(guī)撤銷,牽涉鳳陽縣公安局三名時任局領導。
文件稱,2013年5月6日,鳳陽縣臨淮中學教師楊某與在校學生杜某發(fā)生沖突,楊某揮拳打斷了杜某的鼻子,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輕傷。6月9日,鳳陽縣公安局對楊某涉嫌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
然而,到了2014年1月2日,時任鳳陽縣公安局局長楊群昌主持召開了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該案予以撤銷。
受傷學生杜某的父親對澎湃新聞表示,2013年8月,在鳳陽縣臨淮派出所的組織下,雙方當事人在所內(nèi)簽訂了和解書,楊某對杜某賠禮道歉,并同意支付杜家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對方也賠償損失了,后面追不追究我們沒管了?!?/p>
2016年7月19日,滁州市局紀委下發(fā)文件稱,此案的撤銷決定是錯誤的。雖然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達成和解并履行賠償協(xié)議,但仍應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移送起訴。因此,市局紀委決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三人做出如下處理:給予楊群昌通報批評,任海燕、韋邦貴誡勉談話。
文件同時責令鳳陽縣公安局對楊某故意傷害案進行糾錯,按法定程序辦理。
滁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隊教導員楊毅對澎湃新聞表示,“從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之后,已經(jīng)立案的輕傷案件按規(guī)定是不能撤案的。”
公開資料顯示,該故意傷害案案發(fā)時,楊群昌為鳳陽縣公安局局長,任海燕、韋邦貴為該局正、副政委。據(jù)滁州市政府網(wǎng)信息,2016年5月,楊群昌已調(diào)任滁州市公安局副調(diào)研員。
10月20日,滁州市公安局人事科民警許偉告訴澎湃新聞,韋邦貴現(xiàn)在市公安局任職,韋的調(diào)動是因為家屬工作地調(diào)動,按照相關政策調(diào)整崗位。
楊群昌任局長期間
澎湃新聞搜索公開報道發(fā)現(xiàn),楊群昌2012年6月至2016年5月任鳳陽縣公安局長期間,該局至少8名干警因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被判刑,包括一名副局長董明松,曾受賄干預多起刑事案件。
董明松案的判決書顯示,2009年至2014年,曾有9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人親屬向董明松行賄,請求包括不予抓捕、幫助辦理取保、從輕處理、打聽案情等等。
2014年12年月,董明松一審被判受賄罪,獲刑10年,2015年4月,滁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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