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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議|網購仿真槍判無期?馮志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判三年!
昨日,幾乎各大媒體都在第一時間發(fā)布了《“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一審獲刑18年》的新聞??刹簧倬W友看完之后大呼其“標題黨”,蓋因為,馮志明的一審判決絲毫沒有涉及“呼格案”。
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云,在了解到馮志明一審獲刑18年以后,嘆了口氣說:“追責還是不到位啊!”不止是呼格家屬,一直關注這一事件的廣大公眾也頗感意外。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標題黨”,這則新聞的點擊量依然居高不下?!缎戮﹫蟆氛J為這是一種期盼:“這則消息因為帶著‘呼格案’三個字而占據(jù)媒體的重要位置,相信很多人貢獻出的點擊率是出于對司法正義的深切期盼,亦即在無罪宣判和經濟補償之外,呼格一家和公眾更關注一個基于程序正義的‘恰當結果’?!蔽⑿殴娞枴傲α繒r評”也是此意:“雖然這條新聞本質上與‘呼格案’沒有直接關系,但人們的期盼不可改變,那就是一定要讓馮志明這樣的人,負滿應承擔的每一條法律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說,這次的‘標題黨’,意外地充當一次檢測社會法治關心程度的試紙。而檢測結果表明,呼格冤案給社會帶來的痛點,不會輕易退去?!?/p>
“呼格案”的細節(jié)不必累述。曾幾何時,馮志明落馬,就以“呼格案”專案組組長身份進入公眾視野。當時內蒙古高院再審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兩天后馮志明便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而在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責名單中,馮志明又以“另案處理”的方式赫然在列。
“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用名詞,更準確、完整的表述應該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高亞洲在其個人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問:“至少要對此前的‘另案處理’有明確的說法——馮志明在呼案中到底存在什么樣的責任?為什么在一審判決中沒有涉及呼案?而不能就這樣輕飄飄地將‘另案處理’變成了‘另案不理’。沒有解釋,便無從讓公眾理解,為什么馮志明只需要為貪腐負責,而不需要為呼案負責?”
“其實,正像此前一家央媒所說的:‘起訴書中雖然沒有涉及馮志明在呼格吉勒圖冤錯案件中的責任,但是,從上述相關報道的脈絡看,馮志明此番被公訴的罪行,則確確實實是因為其在呼格吉勒圖冤錯案件中的責任而案發(fā),且由此被調查、被公訴?!耪Z所謂:‘我不殺伯倫,伯倫因我而死’,馮志明被指控的罪行中沒有‘呼案’,但他也的確因為‘呼案’而落馬,正義有時像一條細細紅線,細弱卻不會斷絕,這才讓暗室虧心者有所畏懼和忌憚?!迸炫刃侣劦纳缯撾m然認可正義的到來,但也免不了大聲呼吁權威的說法:“不過,對于目前的‘空白’,我們還是期待司法機關有一個權威的解釋。畢竟,法院對馮志明的貪腐罪追究已經細化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司法機關對于馮志明的罪行肯定做了詳細的調查,不會也沒有必要放過馮志明的其他罪行。是過了追訴時效,還是‘呼案’時間太久,相關證據(jù)難以固定?希望有權威的說法。”
“‘呼格案’發(fā)生在1996年,而此前公訴機關起訴的十幾項犯罪事實,集中在2000年以后到案發(fā)前的十幾年時間?!薄毒┤A時報》注意到時間段上的細節(jié):“這意味著,進入司法程序的馮志明案,并沒有開啟對其在‘呼格案’中法律責任的追究。那么,馮志明的錯案責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疇?而即便錯案責任僅限于行政或黨紀領域,也不應因其他行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棄對其錯案責任的申明與懲戒?!?/p>
不管是過了追訴時效還是缺乏證據(jù),《三湘都市報》都建議公眾理性看待結果:“有觀點認為,呼格案的錯案責任追責問題,所以是責任人無一涉及法律責任,或許存在多種考量,但因為案件年久,相關的證據(jù)或有些已滅失,或有些已不好查證、認定,而導致法律責任難以精準坐實,或許是一大原因。還有法學人士提醒,平反冤案、追究錯案責任,更要避免出現(xiàn)違反法治原則的問題——必須重證據(jù),否則,一邊糾正錯案,一邊出現(xiàn)新的問題,就成了悖論。筆者認為,如果確實存在證據(jù)因年久而滅失等問題,公眾也應該理性地接受難以追究錯案法律責任這個結局?!?/p>
然而,這個世界總是充滿了諷刺的事實。就在馮志明被宣判的同時,另一則新聞開始在網絡上瘋傳——2014年7月,18歲小伙劉大蔚通過QQ向臺灣賣家網購24支仿真槍,共計30540元,后被福建石獅海關緝私分局逮捕。經鑒定,24支仿真槍有20支具有致傷力,被認定為槍支。經福建泉州中院一審、福建高院二審,最終以走私武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劉大蔚家屬委托律師向福建高院提交刑事申訴狀,請求撤銷該案判決啟動再審。18日,福建高院決定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擇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院復查該案后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
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徒刑,而馮志明的判決中“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寫得明明白白。如此量刑反差,刺激輿論聯(lián)想到“冤假錯案”的關鍵詞,也就不足為怪了。
輿論對于馮志明罪名的不滿,也許就像高亞洲感慨的:“對于這樣一樁案件,它的判例價值,遠不在本案此身,因為它牽連著一樁事關人命的冤假錯案,所以關乎著呼案中所失去的正義能否得到完整的救贖;而置于更大現(xiàn)實背景來看,當冤假錯案仍未告別,當司法生態(tài)仍顯脆弱,對馮志明案的‘較真’,有著更深遠的現(xiàn)實價值和意義?!?/p>
(原題為《輿論為何不滿馮志明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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