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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男子撞死兒子獲賠56萬,法院:保險不保家人系無效條款

溫州蒼南縣一名男子停車時因操作不當撞死兒子,作為車輛所有人的妻子向保險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被以“死者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為由拒絕后訴至當?shù)胤ㄔ骸?
澎湃新聞(www.nxos.com.cn)10月18日從蒼南縣法院獲悉,該案經該院金鄉(xiāng)法庭審理,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61萬元,保險公司上訴。經溫州市中院調解,日前保險公司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由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賠償金56萬。
去年12月底,章東(化名)駕車駛至蒼南錢庫鎮(zhèn)一路段準備靠邊臨時停車,因操作不當,車輛失控向左前方沖出,撞上剛下車走到車前的妻兒,兒子小濤(化名)當場死亡,妻子張萍(化名)受傷。交警認定章東負事故全責。
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12.2萬元的強制險、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有效。作為車輛所有人的張萍向保險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等計61萬。
保險公司認為,死者系張萍兒子,即被保險人家庭成員,屬商業(yè)險責任免除范圍,拒絕理賠。張萍訴至蒼南法院。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提供了一份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商業(yè)第三者保險合同,其中一款約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死者是原告的兒子,即被保險人家庭成員,屬免責范圍。
張萍表示,投保單上的簽字不是她本人筆跡。且《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應盡提示說明義務,就算是她本人的簽字,保險公司也未對免責條款進行說明,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一審認定,原被告雙方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其內容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訂立時未與原告協(xié)商,屬格式合同。對格式合同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時,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該案中,死者既不是肇事車輛上的人員,也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其死亡造成的損失與其他“第三者”是一樣的。
法院認為,被告就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內容將受害人小濤作為投保人的家庭成員而剔出“第三者”范疇,無形中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責任,加重被保險人的責任,并排除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違背《保險法》及保險行業(yè)有關補償?shù)幕揪窦肮焦姆稍瓌t,應屬無效條款。即使保險公司已履行告知義務,也不能免除理賠責任。經審理,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金額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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