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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兩法院錯判民事糾紛,高院撤銷判決七百余萬執(zhí)行款難追回
安徽淮化集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化建安公司”)覺得冤。
湖北省武穴市法院在受理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中,判決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強制執(zhí)行時,讓該公司承擔了700萬余元的全部債務,然而,判決被撤銷后,這筆錢卻難以追回。
7月28日,淮化建安公司總經理姜衛(wèi)星告訴澎湃新聞(www.nxos.com.cn),按照規(guī)定,訴訟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武穴法院并無管轄權,“我們是無故受到牽連的,這個案子是掛靠我們公司的孟某與他的債權人崔某之間的經濟糾紛,武穴法院違規(guī)強行審理案件,實際上剝奪了我們向高院上訴的權利。”
淮化建安公司上訴后,湖北黃岡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該公司又向湖北高院申訴。湖北高院在再審判決中認定淮化建安公司在這起經濟糾紛案中無責任,并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
2015年12月23日,淮化建安公司向武穴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要求對此前該公司被強制執(zhí)行的700余萬元進行回轉,但這筆錢款至今仍未能追回。2016年7月29日,武穴法院負責該案執(zhí)行法官畢萬成在電話中表示,關于此案的執(zhí)行進度不便透露。
武穴市檢察院2016年2月做出的通知書顯示,淮化建安公司向該院申請執(zhí)行監(jiān)督,該院決定受理。
“欠款”未還,巨額資金被凍結
姜衛(wèi)星說,因為700余萬元被強制執(zhí)行,淮化建安公司快被拖垮了,而這筆錢本不該由該公司承擔。
2010年,孟某在一公路建設項目中中標,因沒有資質而掛靠在淮化建安公司承建這一工程,淮化建安公司作為施工方與建設方簽訂了合同,孟某作為項目負責人籌措資金進行施工。
姜衛(wèi)星告訴澎湃新聞,據借條顯示,在招標和施工期間,孟某向崔某借款共計400萬元,雙方簽訂借據,孟某承諾到期連本帶息清還。
因孟某并未按照約定如期還款,崔某遂將孟某及淮化建安公司訴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姜衛(wèi)星說,開庭前,武穴法院就已凍結了淮化建安公司賬戶里的800萬元作為保全金。
2012年12月31日,武穴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限孟某在判決生效之日5日內返還原告崔某借款本金400萬元并支付利息,淮化建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孟某與崔某的債務糾紛本息共計700多萬元,這些錢后來都讓我們公司承擔了。我對武穴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存在質疑。”姜衛(wèi)星說,按照湖北省當時實行的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規(guī)定,訴訟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武穴法院并無管轄權,我們曾在2012年10月30日向武穴法院遞交《管轄權異議》,但被法院駁回?!?/p>
判決撤銷,700余萬元執(zhí)行款難回轉
澎湃新聞查閱《全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湖北省部分)發(fā)現,其中規(guī)定,訴訟金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淮化建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黃岡中院提出上訴。2013年9月18日,黃岡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過后,淮化建安公司向武穴市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據該院書面文件顯示,2013年11月13日,武穴法院從淮化建安公司賬戶中將此前凍結的800萬元扣劃,同年11月22日,崔某在武穴法院錢物返還中心領取了7363068元執(zhí)行款。
姜衛(wèi)星說,《執(zhí)行裁定書》及《執(zhí)行通知書》他當時并未見到。法院將這兩份法律文書通過快遞寄出,他們收到時錢已經被劃走5天。
據快遞單顯示,淮化建安公司收到這份快遞的時間為2013年11月18日。
隨后,淮化建安公司又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4年12月14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由孟某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然而,當淮化建安公司向武穴法院申請執(zhí)行回轉時,負責執(zhí)行的法官表示,崔某已將資金轉移,已無能力給付這筆資金。
姜衛(wèi)星說,從2012年10月9日800萬元被凍結到現在已有快四年,公司幾乎快被這筆錢拖垮了。
越權管轄?律師質疑一審程序違法
對于管轄權的質疑也曾是淮化建安公司的上訴理由,湖北黃岡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曾表明,孟某與崔某曾書面約定由武穴法院管轄,且“本院指定武穴法院受理本案,據此,原審法院受理本案合法”。而湖北高院在再審判決中表示:“孟某與崔某書面約定由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轄,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亦指定該院受理本案,于法有據?!?/p>
澎湃新聞在黃岡中院做出的一份(2012)鄂黃岡中立民函字第00021號文件中看到,該院批示同意原告崔某訴被告淮化建安公司及孟某借款合同糾紛案由武穴市人民法院審理。
淮化建安公司的代理律師武新春稱,這份文件是建安公司對審判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質疑后,武穴法院提供的,文件下方的落款時間為2012年12月10日,而一審開庭審理的時間卻是2012年11月28日,“這份文件是事后補的”。
對于崔孟二人曾約定案件由武穴法院審理一事,武新春表示,這一約定是借條中出現的,“但其中只是針對地域管轄權,而關于級別的管轄權則是法律強制規(guī)定的,況且淮化建安公司作為案件當事一方并未出現在這份約定當中,二人此前的這份約定沒有法律效力。不管是中院的文件還是崔孟二人的約定,都不能證明武穴法院在開庭時具備對案件的管轄權,我們始終認為案件一審程序違法,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淮化建安公司現在的窘境?!?/p>
檢察院決定監(jiān)督執(zhí)行
武穴法院在案件一審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目前涉案的700余萬元執(zhí)行款的回轉問題又進展如何?7月29日,澎湃新聞致電武穴法院負責該案的法官蘇玉廣,對方表示“沒有時間接受采訪”便匆忙掛掉電話。而該院執(zhí)行庭受理該案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的法官畢萬成表示,關于此案的執(zhí)行進度不便透露。
目前,淮化建安公司已向武穴市檢察院申請執(zhí)行監(jiān)督,武穴市檢察院做出的通知書顯示,該案已于2016年2月1日決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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