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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醫(yī)藥代表近兩百萬元,南京兒童醫(yī)院原藥劑科主任獲刑十年半
江蘇南京市兒童醫(yī)院藥劑科原主任徐康康,多次非法收受藥品代理銷售人員的賄賂款,共計177萬余元。
澎湃新聞(www.nxos.com.cn)從南京市中級法院判決書獲悉,近日,徐康康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此前,徐康康曾主動退繳違紀款700萬元。
今年50歲的徐康康,原系南京市兒童醫(yī)院藥劑科主任、醫(yī)學裝備部主任。
南京中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徐康康利用擔任南京市兒童醫(yī)院藥劑科主任、藥事委員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藥品代理銷售人員朱某、何某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77萬余元,為朱某、何某所代理的藥品進入南京市兒童醫(yī)院審核、采購范圍及藥品調劑等方面提供幫助。
其中一筆為“炒房分紅款”。2008年初,徐康康在未實際出資和未實際參與經營的情況下,參與朱某等人在江蘇鹽城購房投資活動。
2010年11月,徐康康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史某名下農業(yè)銀行賬戶,收受朱某轉入的“炒房分紅款”10萬元。
法院認為,這筆炒房分紅款應認定為徐康康以合作投資炒房為名義的受賄款,具有權錢交易性質,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徐康康還以“借款”名義受賄。2007年11月,徐康康以女兒上學為由,向何某“借款”20萬元。
法院認為,綜合雙方間無借款憑證、借用其他公司走賬、徐康康有歸還條件長期不還,以及無歸還意思表示等事實,徐康康收受何某20萬元并非雙方間的借款,具有權錢交易的性質,應認定為受賄犯罪數額。
辯護人提出“徐康康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南京市衛(wèi)生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登記表、談話筆錄、證人朱某的證言證實,徐康康并非自動投案,而系被動歸案,不應認定為自首。
2014年8月24日,徐康康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次日,徐康康主動退繳違紀款700萬元。
法院認為,徐康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于徐康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退繳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徐康康受賄的數額和情節(jié),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徐康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60萬元??垩涸诎傅氖苜V犯罪違法所得177萬余元,由南京市浦口區(qū)檢察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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