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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委員長沈躍躍: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強奸罪論處

6月26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間,部分常委會委員對刑法針對婦女兒童的犯罪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提出修改建議。
建議對買賣婦女不能免于處罰
陳國令委員對刑法第241條第6款的修改提出建議,建議把條款中規(guī)定的“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和前款的對買賣兒童的處罰一樣。
陳國令指出,被買賣的婦女大部分是農(nóng)村的,沒有文化,她們和兒童一樣是弱勢群體,應(yīng)該受到很好的保護,要保護這部分人,必須打擊賣方和買方,必須雙管齊下,如果沒有買方市場,那么也不會滋生賣方。因此,應(yīng)該讓社會認識到買被拐婦女行為是犯罪行為,要受到處罰的,這樣有利強化公民守法意識,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免于處罰,否則就容易在廣大農(nóng)村滋生滋長販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
鄭功成委員也表示如果因收買人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處罰,將意味著我們承認人口是可以買賣的,婦女是可以買賣的,只要沒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處罰了,這無疑是站不住腳的。因為買賣兒童、買賣婦女都是違背人的意愿的,都會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造成傷害。因此,建議對拐賣婦女也參照兒童取消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
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
沈躍躍副委員長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初審的基礎(chǔ)上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等有關(guān)條款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得是好的。她建議取消刑法第360條第2款“嫖宿幼女罪”,將該類行為一律作為強奸罪論處。
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guī)定的“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qū)別?!版嗡抻着铩钡臈l文規(guī)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建議對收買婦女的可用“社會服務(wù)令”
范徐麗泰委員說,她贊成將收買被拐兒童和婦女分開來處理,但是分開來處理并不表示收買婦女的可以免除刑罰。法院有裁決的酌情權(quán),比如有時候犯的罪行情有可原,在裁決的時候就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范徐麗泰介紹,香港有一個“社會服務(wù)令”,如果被告犯法了,可是情有可原,也不嚴重,就不用坐牢,判被告做若干小時的社會服務(wù),規(guī)定做一些公益服務(wù),比如給公園里除雜草。
范徐麗泰表示,只要條文內(nèi)有“免除處罰”的話,買婦女的人就可能有僥幸心態(tài),會覺得即使被查到或許也可以沒罪的。在范徐麗泰看來,可以從輕發(fā)落但是不可以免罪,這樣買賣的市場里面就少了很多買方,賣方?jīng)]有市場就不會拐帶婦女。
范徐麗泰表示,從實際效果考慮,應(yīng)將“免除處罰”刪去。根據(jù)實際情況,怎么輕判都可以,但是不能免除。
“我說的社會服務(wù)令不能算是處罰,但當事人也要貢獻一點公益服務(wù)。如果被拐賣的婦女作為他的妻子支持他,也可以幫他一起做社會服務(wù)。”范徐麗泰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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