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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說周永康薄熙來等人搞的“非組織政治活動”是什么活動

3月18日上午,最高法院發(fā)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4)》,其內容簡介在提到“加強嚴守紀律教育和廉潔司法教育”時,提出周永康、薄熙來等人“搞非組織政治活動”。
具體表述是:“充分認清周永康、薄熙來等人踐踏法治,破壞黨的團結,搞非組織政治活動的嚴重危害,徹底肅清周永康嚴重違紀違法對法院工作造成的惡劣影響,引導干警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堅持做到立場堅定,旗幟鮮明?!?/p>
這是最高法院在年度報告中首次提及周永康“搞非組織政治活動”,澎湃新聞還注意到,此前在反思周永康案時,有提及“不能搞非組織活動”。
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決定,依法對周永康涉嫌犯罪立案偵查并予以逮捕。
12月6日人民日報發(fā)表評論員文章《堅決懲治腐敗 嚴肅黨紀黨規(guī)》,文章稱,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從嚴治黨的明確要求、切實增強黨的觀念和政治意識,嚴守黨的政治紀律紅線,決不允許陽奉陰違、自行其是,確保全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中央權威。嚴明黨的組織紀律,堅決反對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決不允許在黨內搞任何形式的非組織活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
兩天后的12月8日,中央政法委秘書長汪永清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委機關理論中心組集體學習,他在會議上強調,機關全體黨員干部都要從周永康案汲取深刻教訓,對周永康案暴露出的嚴重問題進行深刻反思。必須深刻認識到,任何人不管職務高低,都要嚴守黨的組織紀律,增強組織觀念、堅持組織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自覺將自己置于組織的領導和監(jiān)督之下,而不能凌駕于組織之上,不能搞非組織活動。
與“搞非組織政治活動”相比,“搞非組織活動”是比較正式和常見的說法。何為“搞非組織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央紀檢監(jiān)察網(wǎng)站上一篇題為《違反黨的組織紀律主要表現(xiàn)及典型案例》的文章,解釋了“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具體表現(xiàn):黨章規(guī)定,黨員必須維護黨的團結和統(tǒng)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黨章同時對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違反黨章規(guī)定,搞小團體甚至拉幫結派,背離正常組織程序搞違反組織原則的活動,搬弄是非、挑撥離間或者散布不實情況,詆毀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危害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行為,都屬于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北京支部生活》在2010年第5期的《不準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一文也具體解釋了哪些行為是在黨內搞非法組織活動,文章稱,“現(xiàn)實中,有的黨員干部違反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生活制度,串通、合謀、拉幫結伙;有的為達到個人或小集團的某種目的,違背組織或者正常的組織程序,或串通一氣,或撥弄是非、挑撥離間,或散布不實情況,詆毀黨組織及其領導人,或私下進行其他違反黨的組織原則的活動,這些都屬于在黨內搞非法組織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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