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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擬修改,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未致死也可追究刑事責任
法工委發(fā)言人、立法規(guī)劃室主任岳仲明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情況 中國網(wǎng) 張瑞宇? 作者|芥末堆 李梓毅
? 編輯|芥末堆看教育
芥末堆訊 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岳仲明在記者會上介紹,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經(jīng)修改規(guī)定,對于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將雖未致人死亡,但屬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增加規(guī)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guī)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據(jù)有關方面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在特定情形下,經(jīng)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diào),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的,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統(tǒng)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yǎng)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據(jù)介紹,此次提請審議的還有關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根據(jù)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三次審議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進一步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教育的職責。二是,明確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溝通聯(lián)系,建立家校合作機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矯治等工作。三是,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相銜接,進一步明確嚴重不良行為的界定。四是,完善申請進入專門學校的入學程序。五是,完善專門矯治教育場所的管理和職責分工。六是,明確人民檢察院的有關監(jiān)督職權。
此外,針對冒名頂替犯罪規(guī)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審議稿也做了修改,進一步明確和從重懲治組織、指使或者參與冒名頂替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文作者:李梓毅芥末堆 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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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刑法修正案草案擬修改,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未致死也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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